1,最低生活保障
它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口給予壹定的現金補助,是保證基本生活費用的補助,是對貧困人口的救濟。這是暫時的。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收入增加並超過規定救助標準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2、窮人支持
國家包括城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救援受災群眾
它是指由遭受自然災害、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的人提供的壹種補貼。
4.醫療援助
是指對因貧困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的公民實施特殊幫助和扶持。通常是在政府相關部門的領導下,通過醫療機構,在廣泛的社會參與下,使貧困患者恢復健康,維持基本生存能力的壹種救助行動。
5.教育援助
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為保證適齡人口有受教育的機會,在不同階段對貧困地區和貧困學生提供物質和資金幫助的制度。其特點是通過救濟和補助幫助貧困人口完成相關階段的學業,從而提高其文化技能,最終解決其生計問題。
6.住房援助
是指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現金補貼或直接提供住房的社會救助項目。其本質和特點是政府承擔住房市場成本與居民支付能力之間的差額,解決部分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問題。
7.就業援助
正是通過落實黨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政策,以及以就業服務機構為主的有關部門的具體幫助,使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再就業,從而增加家庭勞動收入,擺脫貧困。
8.臨時協助
是指國家對因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暫時無法納入其他社會救助體系,或救助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緊急和過渡性救助。
中國社會救助的主要內容如下:
1,常規社會救助工作。主要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農村特困戶生活救助和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救助;
2.緊急救援系統。應急救援主要是指在發生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對受害者的緊急救助和緊急救援行動。它還包括幫助受害者繼續艱難的生活,幫助重建和修復被拆毀的房屋;
3.臨時助理人員。臨時救助主要是指對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對包括流浪兒童在內的城市無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
4.支持和倡導社會互助活動。通過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培育和發展非政府公益組織,倡導經常性的群眾互助活動,實現社會互助,幫助困難群眾。
在現代社會,獲得救助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政府在其中負有嚴格的責任。社會救助權的實施和權利的實現及其救濟,既是行政和司法行為,也有嚴格的程序和流程。因此,社會救助法不僅要規範社會救助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還要規定主體資格、救助程序、實現權利和義務的方式等。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