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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賠錢。不給錢會怎麽樣?會被判刑嗎?

有能力還錢而不還,情節嚴重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案例1:

李與曹侵權責任糾紛壹案,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正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1313 2065438年8月,判令被告曹某賠償李某因提供勞務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金20萬余元。

判決生效後,曹某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李於2065438+2004年3月向正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曹某某與李某達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曹某某先後支付65438+萬元後,剩余65438+萬元尚未履行。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2013年7月,正安縣建築工程指揮部拆除曹某某房屋433.50㎡,外立面101.64㎡,返還房屋4套,外立面3面。2014年5月28日,法院查封曹安置房壹套。

為逃避債務履行,曹與賈於2014年8月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返還的財產全部歸賈所有。2014 12曹、賈與項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將法院查封的房屋以20.5萬元轉讓給項。

後來曹繼續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下落不明,導致判決長期得不到執行。

正安縣法院隨後將曹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問題線索移交正安縣公安局調查。曹某某於2017年3月30日向正安縣公安局投案自首,當日被刑事拘留。

被執行人前妻賈某某在羈押期間,於2017年4月5日主動到法院繳納了遲延履行期間的欠款及債務利息。經檢察院提起公訴,正安縣人民法院於2065438+2007年8月8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曹有期徒刑壹年。

案例二:

被告人石某某系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昌源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昌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2,10年6月,昌源合作社與趙簽訂瓜菜大棚建設合同。後來,雙方在結算工程款的過程中發生了糾紛。

趙某將昌源合作社訴至法院,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昌江法院)於2014年7月作出(2014)昌民268號民事判決,判令昌源合作社向趙某支付工程款10035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長園合作社上訴後,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10月24日作出海南二中民三中字(2014 16 5438+04)第2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因長園合作社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趙向長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據查,大棚建成後,昌源合作社曾向昌江縣農業局申報農業大棚補貼,並獲得昌江縣財政補貼322.68萬元,能夠履約。

昌江法院立案執行後,向昌源合作社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令,但昌源合作社仍拒不履行義務,拒不申報財產。執行法院隨後查封了昌江縣海威鎮唐爽村昌源合作社270畝土地經營權及地上瓜菜大棚及相關設施。

石某某擅自決定對已查封的上述土地及設施進行處置,部分出租給他人種植,部分大棚用於自己種植。租金和種植收入被拒絕上繳法院。鑒於昌源合作社、石某某的上述拒絕行為,昌江法院於2016+65438年10月20日對石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羈押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的。

執行法院隨後將石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昌江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石某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參考資料:

中國新聞網-最高法公布10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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