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定退休年齡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年齡。1999年3月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出《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進壹步規定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60歲、女職工50歲、女幹部55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經醫院鑒定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這些構成了我國男女不同年齡退休制度的法律基礎。《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男性公務員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女性公務員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5歲。”
《男女不同年齡退休法》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女性,但在實踐中,這壹意圖並沒有得到體現,反而構成了“反向差別”。“國發[1978]104”規定,女幹部55歲可以退休。在實踐中,“可以”變成了“應該”。此外,隨著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比例的提高,女性開始就業的時間普遍推遲。按照現在的退休年齡,女性參加社會勞動的時間比男性勞動者短很多年。這就造成了人才的浪費。
男女不同年齡退休制度主要涉及女性勞動平等權,是女性勞動權和女性平等權的疊加。中國憲法明確規定男女平等。《勞動法》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原則。”《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第二十四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享受福利待遇的權利。”這些法律的立法目的是區別對待婦女的特殊保護。這種差別待遇是合理的,但規定男女退休年齡不同,在實踐中很難達到保護女性的立法目的,造成了壹種不平等。同時,這些規定在法律位階上也低於法律,與法律相悖,不能作為特別法。
所以這種男女不同年齡退休的規定應該及時改變。根據“嚴格的合理性審查基準”和時代要求,提高女性退休年齡,采取靈活的規定,讓女性根據自身條件自願選擇是否提前退休,這才是對女性權益的真正保護。
二、職業禁忌條款
我國《勞動法》、《礦山安全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還保留了《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中的職業禁忌條款。中國1935《婦女井下作業公約》也規定,“任何礦井都不允許婦女,不論年齡大小,從事井下作業”。無論是法律法規還是國際條約,其目的都是對女職工的關心給予特殊的勞動保護。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職業禁忌條款的初衷並沒有得到體現,反而在客觀上剝奪了女性選擇這些工作的權利。
《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條明確定義了“對婦女的歧視”。而我國法律法規中的禁忌條款習慣性地將女性作為保護對象,忽視了女性的個體差異和自主選擇權,導致女性就業範圍縮小,屬於立法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