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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關稅貿易壁壘包括

非關稅壁壘非關稅壁壘是指壹個國家或地區在限制進口方面采取的除關稅以外的所有措施。這是相對於關稅而言的。這些措施可以通過國家法律、法令和各種行政措施來實現。非關稅壁壘多種多樣,更加微妙。根據調查美國、歐盟等世貿組織成員貿易壁壘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通關壁壘通常表現為進口國相關主管部門要求進口商提供非常復雜或難以獲得的信息,甚至是商業秘密信息,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通關手續耗時冗長,使季節性進口產品(如季節性服裝、農產品)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征收不合理的關稅和費用。

2.進口稅費國內稅費是指產品進入壹國國內市場後,在流通領域發生的稅費。如果國內稅費是專門針對進口產品征收的,或者高於國內產品,就會構成對進口產品的限制。

3.進口禁令進口禁令是指在世貿組織規則的相關例外條款之外,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4.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可分為自動許可證和非自動許可證。自動許可是指不經過審批程序就可以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是指只能通過審批程序獲得的許可,分為有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進口配額管理)和無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壹進口許可管理)。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往往表現為:不合理的配額;配額分配標準不合理或分配不公。在單壹進口許可證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管理程序不透明;審批和發放許可證的程序過於復雜或者需要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審批時間過長等。

5.技術性貿易壁壘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以下簡稱TBT協定)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保證出口產品質量的技術法規和標準,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上述措施壹般稱為TBT措施,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性產品特性或相關工藝、生產方法的文件(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用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簽要求的文件。

(1)非關稅壁壘對國際貿易的發展起著很大的阻礙作用。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世界各國加強非關稅壁壘的程度與國際貿易的增長率成反比。

(二)對商品結構和地理方向的影響非關稅壁壘也在壹定程度上影響著國際貿易中商品結構和地理方向的比例。二戰後,產品受非關稅壁壘影響的總趨勢是農產品貿易受影響程度大於工業品,勞動密集型產品貿易受影響程度大於技術密集型產品,受影響的國家是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程度比發達國家更多、更嚴重。這些現象嚴重影響了國際貿易的商品結構和地理方向的變化,極大地損害了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對外貿易的發展。

(三)對進口國的影響對於進口國來說,關稅壁壘可以限制進口,保護該國的市場和生產,但也會造成進口國國內市場價格上漲。比如,進口國采取直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無論國外價格漲跌,還是國內需求,都不增加進口,造成國內外價差拉大,使進口國內價格上漲,從而保護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起到保護和促進本國相關產品生產發展的作用。然而,非關稅壁壘的加強將使進口國的消費者付出巨大的代價,他們將不得不支付更多的錢來購買他們需要的商品,國內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出口價格也將因價格上漲而增加,削弱出口商品的競爭力。為了增加出口,政府不得不采取出口補貼等措施,從而增加了國家預算支出,增加了人民的稅收負擔。

(四)對出口國的影響進口國加強非關稅壁壘措施,特別是直接進口數量限制和固定進口數量,將嚴重影響出口國商品的出口數量和價格,導致出口商品增長率或出口數量下降,出口價格下降。壹般來說,出口國出口商品的供給彈性越大,這些商品的價格受進口國非關稅壁壘的影響就越小。另壹方面,如果出口國出口商品的供給彈性很小,這些商品的價格會因為進口國非關稅壁壘的影響而大幅下跌。由於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的供給彈性較小,國際上非關稅壁壘的加強嚴重損害了發展中國家。目前不可能完全消除國與國之間的非關稅壁壘,非關稅壁壘仍將長期存在。為了國家經濟和技術安全,保護人類健康,保護環境,合理有效地保護我國的主導產業和幼稚產業,我們應該認真研究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借鑒其他國家的實踐經驗,靈活運用國際公約、規則和世貿組織規則,參照國際規範,建立自己的非關稅壁壘保護體系,提高企業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競爭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二十九條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的貨物,原則上按照進口征稅;但鼓勵類工業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含進口料件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後有壹定增值的貨物,免征關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從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退還已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在全島封關、稅制退化之前,離島旅客購買免稅物品並提貨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封島、稅制退化後,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內地的稅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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