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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資格喪失的含義

科目不合格是什麽意思?

當事人是否有資格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來判斷,但當事人的資格與實際的實體法律關系主體是不同的。壹般認為,執行訴權的基礎是管理權和處分權。根據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可以對訴訟標的作出放棄、承認、和解等訴訟行為,並受既判力的約束。如果無權處置或管理這些訴訟的人是人,那就沒有法律意義了。壹般來說,有爭議的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具有訴訟執行權,即適格方。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提起訴訟的,是不合格的原告。

然而,有權管理或處置另壹人的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第三人也有權就該權利或法律關系提起訴訟,是有資格的當事人。破產管理人有資格作為破產企業訴訟當事人的,可以作為原告起訴,也可以作為被告應訴。如果沒有訴訟執行權,當事人就沒有資格。比如母親為女兒主張肖像權,或者為女兒與丈夫離婚,都是不合格的壹方。又如,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有爭議,爭議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提起的訴訟是合格的原被告。具體到各類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只要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就是合格的原告,被原告主張有給付義務的人就是合格的被告。至於妳是否真正享有主張給付的權利或承擔給付的義務,是審判過程中需要查明的事實,是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不是當事人適格的要件。

當事人資格,又稱合法當事人或合格當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特定訴訟的當事人的資格。有資格的當事人在特定訴訟中作為原告或被告的權利稱為訴訟執行權。有權執行訴訟的人是合格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不壹定是合適的當事人,法院作出的判決只具有法律意義,只有合法的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約束。對不合格的當事人,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起訴。因此,當事人是否合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確認之訴是當事人請求確認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訴訟。因此,在確權訴訟中,對法律關系有爭議的壹方是合格的原被告。因為確權行為可以起訴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管理權和處罰權無關。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不明確需要保護,就可以提起確認的訴訟。壹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其他訴訟獲得救濟的,不能提起確認訴訟。原告要求確認的必須是法律關系,不能為了純粹的事實而提起確認的訴訟。但在現代國家,為了充分發揮糾紛解決和糾紛預防的功能,規定對於法律關系基本事實的存在也可以提起確認之訴。變更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依法變更或者解除某種法律關系的訴訟。在變更訴訟中,適當的當事人可以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變更訴訟只有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才具有資格,不能以有無經營權和處分權作為當事人資格的唯壹依據。

如何應對被告主體資格被取消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被告有錯,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況。兩者都是程序上的主體錯誤,但結論卻大相徑庭。只有在被告主體錯誤的情況下(如果原、被告主體同時錯誤,只能以原告主體錯誤為由駁回起訴),才說明原告有上訴權,但上訴權的客體錯誤,或者訴訟請求的表述不當,這與原告主體無資格、不享有上訴權的情況是絕對不同的。因被告主體不合格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案件,往往是在原告主體合格並進壹步深入案件實質審查後才知道,而原告主體不合格,從根本上阻止了訴訟程序的啟動。同理,駁回起訴的決定應以起訴是否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為依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決定是以案件應當受理為前提的案件實體審理結果。只要原告起訴,被告明確表示即使被告有錯,也不屬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當然,應該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需要註意的是,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有被告有錯的情況,也有駁回原告訴訟的情況,需要在司法實踐中統壹。

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是邊肖提供的受試者不適案例介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當事人適格,又稱合法當事人或合格當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特定訴訟的當事人的資格。適格當事人在特定訴訟中作為原告或被告的權利稱為訴訟執行權。有權執行訴訟的人是適當的當事人。如果對主題有疑問,可以詳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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