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是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保障的公益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障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第四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和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經濟困難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第七條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和實施,縣級人民政府優先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教育教學質量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進行督導,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第十條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學生第十壹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應當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至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於體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其解決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並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學、藝術、體育專業培訓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被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第三章學校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分布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住宅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住宅區建設同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