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同中國簽訂協定或者未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和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發表,或者同時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發表,受本法保護。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音像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第四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國家依法對作品的出版和傳播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
(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
(2)簡單的事實信息;
(3)日歷、通用數字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六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第七條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獲得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可以代理涉及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的當事人。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用戶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使用費的收取和轉讓、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以及使用費未分配部分,並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版權局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監督管理,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二章著作權第壹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1)作者;
(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臨摹、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暫時許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公開復制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設備;
(十壹)播放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播放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拍攝音像作品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為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