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陸架費發201195號
各市物價局、司法局:
現將《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印發給妳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本收費標準執行期限為:2011年5月至2014年4月30日。魯家費發〔2009〕68號附件2《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同時廢止。
附件:山東省律師服務費
2011年5月25日
關鍵詞:律師服務收費標準通知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
附件:
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800元~ 10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每塊地基服務費1000 ~ 2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按照以下比例分期遞增計算。
有爭議投標金額的計費比率
10001元-100000元5% ~ 6%。
10001元-10000000元4% ~ 5%。
100001元-5000000元的3% ~ 4%。
50000001元-10000000元2% ~ 3%。
1000001元-500000000元1% ~ 2%。
50000001.5% ~ 1%以上0元。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1000元~ 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費。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壹)不涉及產權關系:800元~ 8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減半收費,但最低不低於1000元。
四。處理刑事案件
(1)調查階段:
1,提供法律咨詢:300 ~ 500元/次;
2、申請取保候審:500 ~ 3000元/件;
3.代理投訴、控告:1000元~ 10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
1,不涉及財產關系:1500 ~ 12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的70%,但最低不低於2000元。
(3)審判階段:
1,不涉及財產關系:
(1)作為被告辯護人:2500元至20000元/件;
(2)擔任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2000元~ 15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參照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動詞 (verb的縮寫)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1)不涉及財產關系:1000 ~ 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費。
六、計時收費
辦理本標準第1項至第5項所列法律服務時,可適用小時收費,收費標準為:100 ~ 2000元/小時。不足壹小時按壹小時計;辦理法律服務時花在旅途上的時間按壹半計算。
七。實施時限
本標準自2011年5月至1年5月實施,有效期三年。期滿後,由省物價局、司法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重新公布。
附件壹:
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省律師服務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山東省依法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分所,下同)和獲準執業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委托律師跨省提供法律服務的,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五條下列律師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第六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由山東省物價局會同山東省司法廳制定。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提供政府指導價法律服務,應當根據下列因素,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壹)處理法律事務的難度;
(二)所需工時和費用;
(三)委托人的經濟承受能力;
(四)律師的專業水平、社會聲譽和可能承擔的風險責任。
法律事務特別重要、復雜、困難的,可以在政府指導價上限的基礎上,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提供政府指導價法律服務,委托人確有經濟困難且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
(壹)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或者勞動報酬的;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因交通事故、工傷、醫療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賠償金等費用的追償;
(四)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五)依法應當減免收費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提供政府指導價法律服務,代理壹審、二審以及二審、再審案件的,按初次代理費金額或比例的50-70%收取服務費。第壹個依法實施收費減免的機構除外。
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或計時收費。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第十壹條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按小時收費的,收費時間按照律師完成工作所需時間之和計算。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律師人數、工作時間和內容、服務效果、收費時間核定方法、收費標準等詳細方案。,並經雙方協商簽訂收費合同或在代理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第十二條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可以進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的30%。
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在獲悉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實行風險代理費。
(壹)婚姻和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的案件;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案件。
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禁止執行風險代理費。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明確規定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或者比例、支付結算方式、違約金和爭議解決方式。如果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也要明確雙方的風險責任。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後,不得擅自變更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確需變更費用的,應當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訂變更費用的補充合同或協議。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律師服務收費達成協議,但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不完整、不明確,又無其他書面證據,導致收費標準、金額或者比例等難以確定的。的,參照辦理同類或類似法律事務的政府指導價執行。但委托人已經履行或者自願按照約定履行的除外。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案卷檢索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費,應當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辦理異地律師服務需要預收業務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預計費用,由委托人在雙方協商壹致後預收,並簽訂書面協議;確需變更成本估算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上述差旅費包括:律師交通費及相關保險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通訊費、郵費等因異地辦理業務發生的費用。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結算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的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清單和有效憑證;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證明,客戶可以拒絕付款。
第二十條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理業務的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承辦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除前款規定的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和收費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或者財物。
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和企業律師不得接受委托提供有償法律服務。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嚴格執行律師服務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在本所網站和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各級價格部門應加強對律師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壹)未按要求公示收費方式和標準的;
(二)提前或延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範圍或浮動幅度收費的;
(四)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於成本的價格收費,從事不正當競爭;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活動的監督管理。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的規定,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異地出差費用的;
(三)未提前向委托人提供預計的異地辦理業務費用,未出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未向委托人提供支付費用和辦理異地出差費用的有效憑證的;
(四)其他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因律師服務費發生的糾紛,由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按照合同約定協商解決;合同沒有約定或者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可以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超越定價權限制定和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辦法由山東省物價局和山東省司法廳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