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下列條件的私營生產企業可申請進出口權:
(壹)已在生產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註冊資本和凈資產在850萬元人民幣以上;
(2)連續兩年銷售收入和出口供貨分別在5000萬元和654.38+0萬美元以上(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年銷售收入和出口供貨分別為3000萬元和50萬美元);
(三)有自營進出口業務所必需的專業人員。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民營科研院所(含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申請進出口權:
(壹)已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註冊資本和凈資產在850萬元以上;
(2)科研院所年銷售收入300萬元以上,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開發型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收入654.38+00萬元);
(三)有自營進出口業務所必需的專業人員。第四條申請材料
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申請進出口權的報告;
2.企業或機構的章程;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連續兩年的企業年檢證明和資產證明;
5.申請自營進出口商品目錄;
6.代理出口的外貿企業出具的出口供貨證明材料;
7.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八、高新技術企業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第五條申報和批準程序
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應向註冊地外經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部門審核後,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第六條經批準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民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應向海關、出入境檢驗、外匯、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然後自行開展進出口業務。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自營進出口商品目錄的分立、合並和變更,應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企業名稱變更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準,並報外經貿部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取消必須報外經貿部備案。第七條權利和義務
經批準獲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第壹,可以直接從事自營進出口業務。
二、在批準的進出口業務範圍內,可以經營本企業或研究所生產的產品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或研究所生產和科研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和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
三、可以申請加入進出口商會,參加國家和地方外貿部門組織的有關對外經貿活動,得到國家外貿方針政策的指導。
四、在自營進出口貿易活動中,可以享受與公有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同等的待遇。
5.遵守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六、接受外貿部門和進出口商會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七、積極出口創匯。第八條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加強指導,做好對獲得進出口權的民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的服務和規範管理工作。第九條已自行取得進出口權的民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視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撤銷進出口權的處罰。第十條本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第十壹條自1999 65438+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