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根據與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和國家、行業或地方現行的鑒定標準或規定,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鑒定和綜合評價的活動。
危險房屋是指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其安全等級為C級或者D級,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性和承載能力的房屋。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設和登記的房屋、未進行權屬登記但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房屋以及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對軍隊、宗教團體、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房屋內部裝修和房屋征收期間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鎮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市級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教育體育、衛生計生、城管執法、安全生產監督、公安、財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鎮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實施下列房屋安全管理:
(壹)組織房屋安全檢查,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統;
(二)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按規定進行認定或管理;
(三)監督或者指導行業組織與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的活動,引導行業組織充分發揮行業管理作用;
(四)協助市政府組織指揮突發房屋事故的應急救援;
(五)組織開展房屋安全宣傳和房屋應急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房屋安全調查、專項檢查、應急檢查經費分別列入市、鎮住房和城鄉建設機構工作經費預算。
房屋鑒定、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救援等費用由鄉鎮財政承擔,在危房所在鄉鎮的危房治理專項資金中支出,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第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房屋安全管理相關活動的單位、個人和行業協會,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二章房屋安全的責任和使用第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的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的確認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基於下列情形之壹合法占有房屋的,視為房屋所有人:
法律解釋;
(二)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
(三)買賣、繼承、遺贈等法律行為;
(四)法律、法規認定的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代管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保管人的,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房屋安全承擔責任。第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對建築結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壹)定期檢查、維護和維修;
(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不及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或者治理的;
(三)保證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必要義務和措施。第十條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房屋安全使用中開展下列工作:
(壹)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
(二)定期檢查房屋共用部位和房屋使用的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存在安全隱患的,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和維修;
(三)根據國家或者廣東省有關住宅室內裝飾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活動進行管理;
(四)保證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必要義務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