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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x0d\第五條\x0d\單位應當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逐級、逐崗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x0d\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x0d\第六條\x0d\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x0d\(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證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單位消防安全情況;\x0d\ (2)協調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和管理活動,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x0d\ (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x0d\ (4)逐級確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x0d\ (5)組織消防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x0d\ (6)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x0d\ (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x0d\第七條\x0d\各單位可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安全管理員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並組織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x0d\ (1)擬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x0d\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監督其實施;(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x0d\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x0d\ (5)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確保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x0d\(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x0d\ (7)組織員工消防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x0d\ (8)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x0d\消防安全管理員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實施。\x0d\第八條\x0d\產權單位在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當事人應當按照訂立的合同中的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以及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管理單位管理。\x0d\承包、租賃或者受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和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x0d\第十六條\x0d\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開業使用:\x0d\(壹)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並經消防檢查合格;\x0d\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職責明確;\x0d\ (3)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消防安全;\x0d\ (4)從業人員接受過消防安全培訓;\x0d\ (5)建築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x0d\ (6)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x0d\第十七條\x0d\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隱患的大型活動,組織者或者承辦者應當在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x0d\第十八條\x0d\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特點,建立健全保障消防安全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公布實施。\x0d\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檢查和檢驗;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護和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的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的組織和管理;滅火和緊急疏散計劃演習;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和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x0d\第十九條\x0d\單位應當確定容易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並實施嚴格管理。\x0d\第二十條\x0d\單位應當對明火的使用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本單位消防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並落實現場監護人。只有在確認沒有火災或爆炸危險後,才能進行動火作業。動火施工人員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x0d\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動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 * *采取防火措施,將施工區域與使用區域隔開,清除動火作業區域內的易燃、可燃物質,配置消防器材,並有專人監護,確保施工和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x0d\x0d\第二十三條\ x0d \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器材,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培訓,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x0d\第二十四條\x0d\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確保及時報警、迅速滅火和及時疏散人員。周邊單位要給予支持。任何單位和人員都應當免費為火災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撓報警。\x0d\各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和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x0d\火災撲滅後,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有關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受災現場。\x0d\第四章防火檢查\x0d\第二十五條\x0d\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日常防火檢查,並確定檢查的人員、內容、地點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包括:\x0d\ (1)用火用電是否有違規現象;\x0d\ (2)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x0d\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到位、齊全;\x0d\ (4)常閉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會影響使用;\x0d\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在崗情況;\x0d\ (6)其他消防安全條件。\x0d\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內至少每兩小時進行壹次消防檢查;營業結束時,應當檢查營業場所,消除余火。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消防檢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夜間消防檢查。\x0d\消防巡邏人員應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理火災隱患。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第壹次火災時,應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滅。\x0d\消防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其主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第四十壹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細,全面反映本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x0d\本單位應統壹保管消防檔案備查。\x0d\第四十二條\x0d\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x0d\(壹)單位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x0d\ (2)建築物、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x0d\ (3)各級消防管理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人;\x0d\ (4)消防安全系統;\x0d\ (5)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信息;\x0d\ (6)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x0d\ (7)消防安全重點工種人員信息;\x0d\ (8)新增消防產品和材料的證明材料;\x0d\ (9)滅火和緊急疏散計劃。\x0d\第四十三條\x0d\消防安全管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x0d\(壹)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各種法律文書;\x0d\ (2)消防設施定期檢測記錄、自動消防設施綜合檢測報告和維護保養記錄;\x0d\ (3)火災隱患及其整改記錄;\x0d\ (4)消防檢查和巡視記錄;\x0d\ (5)氣體和電氣設備測試記錄(包括防雷和防靜電);\x0d\ (6)消防安全培訓記錄;\x0d\ (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記錄;\x0d\ (8)火災記錄;\x0d\ (9)消防獎懲記錄。\x0d\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載明人員、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及處理措施等。;第(6)項的記錄應記錄培訓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7)項的記錄應記錄演習的時間、地點、內容、參與部門和人員。\x0d\第四十四條\x0d\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資料和記錄統壹保存備查。\x0d\第九章獎懲\x0d\第四十五條\x0d\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和評比。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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