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公司具有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資質,取得行政許可,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依法與員工簽訂外包合同,依法忠實合理履行外包合同約定的義務,並不違法。
3.與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勞動合同,外包合同屬於派遣合同,兩者都會受到法律保護。
壹、與外包公司簽約需要註意什麽?
與外包公司簽訂合同時需要註意的事項包括:
1.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仔細審查其服務範圍;
3.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4.其他法定事項等。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二、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的區別?
1,服務性質不同
對於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提供派遣勞動者;而勞務外包是為壹個相對獨立的項目提供全部勞務。
2.不同的就業需求
(1)勞務派遣,用人單位需要派遣公司為自己提供約定數量的“派遣人員”。至於派遣人員完成多少工作量,與派遣公司無關。
(2)對於勞務外包,發包單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為自己完成的“工作量”。至於包工頭用了多少勞動力,與發包單位無關。
3.就業範圍不同
(1)勞務派遣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特定崗位而非特定項目的員工派遣,派遣工通常只占相對獨立項目員工總數的壹部分。
(2)勞務外包是為雇主提供特定項目而非特定崗位的外包員工,外包員工應占整個項目的全部員工。
4.合同的性質是不同的
(1)勞務派遣是勞務派遣合同,勞務外包是勞務外包合同,服務不同協議性質完全不同。(2)勞務派遣協議中,用人單位根據派遣公司提供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結算費用,結算方式為“勞動者人數乘以單價”。
(3)勞務外包協議中,發包單位按照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結算費用,結算方式為“工程量乘以單價”。
5.不同的結算標準
(1)勞務派遣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勞動力”而不是“從業人數”;
(2)勞務外包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工作量”和“項目數”。
6.不同的管理角色
(1)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即使管理者也是派遣員工,他仍然代表和行使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能。
(2)勞務承包單位的職工接受承包單位的管理,承包企業不參與承包單位職工的直接管理。
7.不同的服務對象
(1)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相關規定設立的法人單位,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
(2)勞務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不建議發包給個人,實踐中往往將個人外包判定為勞動關系)。
8、關系不同
(1)勞務派遣是三方合作關系,被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之間存在法律關系。
(二)用工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員工就工作崗位、勞動紀律、獎金計算、安全生產、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簽訂崗位責任協議。
(3)勞務外包只是雇主和承包商之間的壹種關系。雇主和承包商的雇員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也不需要簽署任何協議。
9、適用法律不同。
(1)勞務派遣是壹種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適用於派遣者、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三方關系的處理。
(2)勞務外包作為壹種經營服務項目,受合同法調整。
10,違法後果不壹樣
(1)在勞務派遣關系中,被派遣員工因工作受到損害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在勞務外包服務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員工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除了必須保證能夠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外,無需對承包人的員工承擔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