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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建築市場管理,保護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包、承包建設工程,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咨詢服務、建築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管理等與建築市場有關的活動,以及對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市場的統壹監督管理。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轄區內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公路和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利專業建設工程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建築市場管理應當遵循統壹、公開、有序的原則,建築工程發包承包交易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限制。第五條本市建立和完善建築市場信用體系,收集、評價和公布建築活動當事人的信用信息,向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查詢,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第二章建築市場主體管理第六條投資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有相應的資金來源,並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第七條從事建築活動的下列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或者資格:

(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和質量檢測單位;

(三)建築構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單位;

(四)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資質或資格的其他單位。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或者委托的方式,選擇項目管理單位負責代建制項目的建設和實施。

代建單位委托的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配備與建設項目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第九條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建築師、建造師、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從事執業活動,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註冊;未經註冊,不得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前款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只能在其註冊的單位執業。第三章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承包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壹條勘察承包商應當獨立完成承包的建設工程勘察,不得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勘察轉包。第十二條設計承包商應獨立完成所承包建築工程的設計。設計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以外的部分分包給其他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分包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等級。設計承包商應對分包的設計文件負責。第十三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建築工程的主體工程;主體工程以外的專業工程可以分包給專業承包單位;主體工程的勞務作業可以分包給勞務分包單位。

總承包單位分包建設工程的,應當在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作出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第十四條專業承包單位可以承包總承包單位分包的專業工程,也可以按照規定承包建設單位承包的專業工程。

專業承包人應當自行完成承包的專業分包工程,勞務可以分包給勞務分包單位。第十五條禁止建築承包商有下列行為:

(壹)總承包商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等級資質的單位的;

(二)總承包單位將主體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三)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主體工程以外的部分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專業承包單位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其他勞務分包單位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違法分包活動。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發包後,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應當確定與工程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項目負責人、施工管理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對工程的合同履行、進度控制、主要施工設備、工程材料供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價、人工和用工等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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