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有些學者把市場行為和對外開放方面的規範性文件與市場主體、市場秩序、宏觀調控、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並列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橫向結構中是否有必要,這就需要討論了。第壹,市場行為包括市場交易行為和市場管理行為。規範市場行為也是維護市場秩序;維護市場秩序,必須規範市場行為。因此,維護市場秩序的規範性文件納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橫向結構後,規範市場行為的規範性文件就會造成不必要的重復。其次,關於促進對外開放的規範性文件,實際上已經納入了規範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完善社會保障的規範性文件。因為這四個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不僅涉及到規範性文件,還包括涉外規範性文件和涉外統壹規範性文件。如果把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規範性文件分為上述四個規範性文件,有壹個促進對外開放的規範性文件與之並列,則分割的子項會相互交叉,界限不清。
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意義
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可以引導、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從而有利於依法治國的實施和堅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下面,筆者從三個方面論述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意義:(1)從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到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用來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助於指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法既肯定已經取得的成果,保護現實生活中合理的東西,又作出綱領性規定,促進事物依法發展。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了經濟體制改革的正確方向,即把反映客觀經濟規律要求的經濟體制改革方向規範化、法律化。這就是用法律的形式來指導經濟體制改革有計劃地向前推進,使之符合經濟規律,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從而有助於實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
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有助於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了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在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規範性文件中規定了經濟體制改革的措施,使這些措施規範化、法律化,有利於國家機關、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嚴格遵守和執行這些措施。同時,上述規定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規範性文件具有強制性,因此我們可以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消除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障礙,落實需要采取的措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有助於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從法律上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有利於改革的深化和穩步發展。通過經濟立法,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建立的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新型現代企業制度、市場交易和市場管理制度、宏觀調控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在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規範性文件中得到肯定。同時規定,對破壞這些新制度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責任。這就賦予了新制度高度的權威性和必要的穩定性,使之成為人人都必須遵守的制度。否則,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就不能鞏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不能成功建立和不斷完善。
(二)從多層次規範性文件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縱向結構的作用來看
前面筆者已經論述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依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的基礎性規範性文件,可以對其他各級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實施起到指導作用,有助於實現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統壹。同理,其他任何壹個相對較高層次的規範性文件,也可以對較低層次的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實施起到指導作用,有利於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統壹。這裏就不贅述了。
(三)從幾類規範性文件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橫向結構的作用來看。
規範性文件規範市場主體的作用主要是有助於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合格主體,積極參與市場競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規範性文件對於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主要是有助於完善市場規則,規範市場主體行為,促進各種生產要素自由流動,有效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市場功能。
加強宏觀調控規範性文件的作用,主要是有助於發揮宏觀調控的優勢,彌補市場調節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經濟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衡,優化資源配置,更好地把人們的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結合起來。
完善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的作用主要是有助於充分開發和合理利用勞動力資源,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權利,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四。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對策
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必須加強經濟立法,提高經濟立法的效率和水平。為此,應采取以下主要對策:
(壹)經濟立法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
中國的經濟立法應該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鄧小平理論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當代中國實際和時代特征相結合的產物。它是對毛澤東思想和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的繼承和發展。鄧小平理論是具有完整體系的科學理論。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堅持“三個有利於”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內容。特別是中國的經濟立法,要把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作為根本任務和主要內容,把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為總的出發點和檢驗標準。
(2)經濟立法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為了使經濟立法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實現經濟立法的系統化和科學化,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以及擁有立法權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應制定自己的立法計劃。這種立法規劃可以是以經濟立法為主的綜合性立法規劃,也可以是專項立法規劃範圍內的經濟立法規劃。這種立法規劃壹般應包括短期立法規劃和中期立法規劃;有條件的也要做好長期立法規劃。立法項目是立法規劃的主要內容。在確定立法項目之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相關立法的歷史和現狀,了解立法的需求和條件,進行立法預測。在確定立法項目時,要重點處理好兩個關系:壹是立法、改革、廢的關系。尚未制定但有必要和可能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規範性文件,應納入立法計劃並及時制定;過去制定的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規範性文件,也要納入立法計劃,盡快修改或廢止。二是誠信與開放的關系。在立法規劃中,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立法項目要相互匹配,力求完整。但是,人們基於目前的認識而編制的立法規劃,永遠不可能與未來的實際情況完全壹致。因此,立法計劃不能太細、太死,而應具有開放性,以便為其發展和完善留有余地。立法項目確定後,要正確處理嚴肅性和可變性的關系。對於已經通過或批準的立法計劃,要認真對待,認真實施;但是,發現原立法項目確實不適當的,應當調整或者變更立法計劃,對立法項目進行補充和修改。
至於經濟立法的步驟,壹般來說,在中國,形成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分三步走:在八屆人大任期內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框架;本世紀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將初步建立;到2010,形成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三)加快經濟立法步伐,提高質量。
鄧小平同誌在1978年2月中央工作會議上指出:“現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足,可以把法律條文粗化,逐步完善。有的地方可以先制定法律法規,經過總結完善後,再制定全國通用的法律。修改補充法律,成熟了再修改補充壹部。不要等‘成套設備’。總之,有總比沒有好,快做比慢做好。”[9]這些結論對我們當前的經濟立法仍然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中央和全國人大多次強調要“加快經濟立法”[10]。為什麽要加快速度?因為加速,可以進壹步解決“無法可依”的問題;慢,不適合客觀需要。加快經濟立法要處理好三個關系:壹是存在與不存在的關系。目前,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壹些層次和類別的規範性文件仍處於空白狀態,無法可依。因此,在條件成熟時,應努力制定新的規範性文件,盡快從零開始解決問題。二是多與少的關系。目前,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壹些層次和類別的規範性文件雖然存在,但數量較少,供不應求。因此,我們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壹些新的規範性文件,盡快解決從少到多的問題。總的來說,目前主要是供不應求,但多多益善。不能片面地認為,既然要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依法管理經濟,相關規範性文件就“越多越好”;而且不能因為部門和地方的利益而立法擴大我們部門和地區的權力,從而損害整體利益。因此,在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規範性文件中,要防止和克服壹些下級規範性文件的相對過剩。三是粗與細的關系。加快經濟立法,要求規範性文件的條文盡可能詳細是不現實的。當然,我們並不提倡越厚越好。應該說,在有必要和可能精細的時候,精細勝於粗糙;當有必要精細,但條件不成熟時,可以先粗壹點,再逐步完善,由粗到細。實踐表明,有規範性文件總比沒有好,哪怕條文再厚壹點。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四大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定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以來,我國經濟立法得到了極大加強,各種經濟法、經濟法規、地方性經濟法規、經濟規章等規範性文件數量迅速增加,質量問題暴露較多。因此,在繼續加快經濟立法進程的同時,必須“提高立法質量”[11],進壹步解決因部分規範性文件質量不高而導致的“有法難依”的問題。快和慢是速度的問題。加快立法必然導致數量的快速增加。所以立法的速度其實是壹個量的問題。數量和質量是對立統壹的。不能片面強調經濟立法的數量而忽視經濟立法的質量;也不能片面強調經濟立法的質量而忽視經濟立法的數量。經濟立法質量本質上是經濟立法的科學問題,其根本標準是符合客觀規律和實際情況。為了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使我國制定的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規範性文件既符合市場經濟的壹般規律,又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顯得尤為重要。
(D)經濟立法應立足現實,面向未來。
經濟立法要立足現實,從實際出發。要深入實際,特別是改革開放和經濟法制建設的實際,了解新情況,發現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我們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解決實際問題。制定、修改和廢止什麽規範性文件,涉及什麽內容,必須從實際需要出發,以條件為轉移,不能主觀武斷。
經濟立法應該面向未來,不能局限於現狀。要根據事物發展的規律,在規範性文件中提出奮鬥目標,指明前進方向,規範和法律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正確方向,引導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關於立法的方式,雖然同步立法是基本和主要的,但也需要提前立法。所謂先行立法,是指對將要形成的特定社會關系提前做出調整的立法方式。那麽,在某種社會關系還沒有形成之前,就對其調整作出規定,是否不現實?沒有經驗就談先進立法科學嗎?筆者認為,事物的發展是有規律的,規律是可以認識的,基於科學預測的超前立法是切實可行的。關於經驗問題,毛澤東同誌正確地指出:“壹切真知都來源於直接的經驗。但是人不能直接體驗壹切。其實大部分知識都是間接經歷的,都是古代和外域的知識。.....所以,壹個人的知識無非是直接經驗和間接經驗。而且,我是間接經驗,我是人的直接經驗。”[12]立法者雖然沒有直接的經驗,但可以借鑒他人的經驗。別人直接經歷的知識,如果正確反映客觀事物,就是可靠的。因此,立法者在沒有任何經驗的情況下就提前談論經濟立法是不科學的;立法者從實際出發,借鑒別人的經驗(如果是可靠的知識)來提前進行經濟立法是科學的。
(五)經濟立法應優化規範性文件起草隊伍的結構。
規範性文件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質量和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規範性文件草案的質量;規範性文件草案的質量與其起草隊伍結構的優化密切相關。
多年來,中國經濟法規的起草主要是由國務院有關經濟部門組織其有關人員或組成主要由其有關人員組成的起草小組進行的。這樣的起草團隊對部門比較了解,熟悉相關業務,有實際工作經驗就不錯了。其缺點是容易片面強調地方利益,部門間意見難以協調,影響經濟法規草案質量,延誤經濟立法進程,增加經濟立法成本。因此,未來的經濟立法應註意優化起草隊伍的結構。
筆者認為,要組織壹個強有力的、高水平的起草隊伍,不僅成員素質要好,結構也要優化。這樣的團隊應該包括各類人才,尤其是以下三類人員:壹是相關機構中水平較高的立法者【13】超脫於部門利益的人;二是法律、經濟等專業的專家和立法研究專家;三是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壹定理論素養的業務骨幹。鑒於過去對專家重視不夠,今後要註意增加專家對起草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他們在經濟立法中的作用。[14]那麽,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來有效優化起草團隊呢?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采取行政措施,調兵遣將,組織隊伍;二是引入競爭機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起草團隊。筆者認為,總的來說,後壹種方式更具優勢。也就是說,在所有參與競標的團隊中,看哪個團隊人員素質更高,結構更合理,完成起草任務的措施更有效,經費更經濟,就決定哪個團隊負責起草任務。
(6)經濟立法要大膽吸收和借鑒國外的立法成果和經驗。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面向世界市場的開放經濟。對外開放是中國長期的基本國策。中國要走出去,發展外向型經濟,參與國際分工,參與國際競爭,開拓國際市場,把中國的市場和國際市場對接起來。這就要求我們在進行市場經濟立法時,要大膽吸收和借鑒國外市場經濟立法的成果和經驗。但是,要避免盲目。外國市場經濟立法模式不能作為評價我國經濟立法的標準。
因此,有必要對國外市場經濟立法的歷史和現狀進行系統研究、全面分析和區別對待。我國在制定市場經濟立法時,應註意與體現人類文明發展成果的國際通行規則和慣例的必要聯系。國外市場經濟立法的壹切成果和經驗,對我國都是好的,也是適合我國國情和需要的,我們要大膽學習;如果對國家有好處,但不適合我國的情況和需要,那就不能學。我們應該從國外市場經濟立法走過的彎路中吸取教訓。總之,我們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和實際需要出發,大膽吸收和借鑒國外市場經濟立法的成果和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