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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到底是什麽意思?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雲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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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表述

中國法律對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適用2。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下的法律調整3

《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表述

“所有涉及兒童的行動,無論是由公共還是私營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還是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這是10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兒童利益最大化的表述。這壹規定源於1959號《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其中界定了兒童最大利益的宗旨和範圍。其目的是給予兒童“特殊保護”,使他們“在生理、心理、道德、精神和社會實踐研究中得到發展”,其範圍僅限於“為此目的制定法律時”,即立法行為的要求。

1989《兒童權利公約》自此確立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在保護兒童權利法律體系中最全面的地位和作用。但由於各國歷史文化和現實條件的差異,該原則並沒有指出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具體含義,相關文件也沒有具體規定。學者王雪梅指出,“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含義應該是:作為個人權利的“最大利益”,是處理兒童事務的準則,是立法和司法保護的綱領性規定。

中國法律對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適用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在中國的適用受到國情、傳統等因素的影響。在制定相關文件的過程中,並未直接引用“兒童利益最大化”的表述方式,但兒童利益最大化的表述有所不同,主要以“兒童優先”作為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體現。例如,2006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在“總體目標”中確立了“兒童優先”的原則,提出:“堅持“兒童優先”的原則,保障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2006年,我國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時,第三條規定了未成年人“優先保護”的原則。2011國家層面的文件中出現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提法。在當年國務院發布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中,“兒童優先原則”和“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都被列為。2065438+2006年9月,國務院制定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強調,保護兒童權利要堅持兒童優先的原則。表述不同不影響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在我國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的專門立法,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原則以及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作出了進壹步的原則性規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國家、社會、家庭應當如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後怎麽辦。因此,這兩部法律是保護兒童權利的基本法律。

2012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時,規定了少年刑事司法專章,對法律援助、社會調查、適用強制措施的特殊要求、訊問和審判時有法定代理人和合格代理人在場、附條件不起訴程序、不公開審判的例外、犯罪記錄的封存等作了全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也對保護兒童權利作出了壹定的規定。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下的法律調整

1,確立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根本目的

確立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和促進兒童的健康成長,強調兒童法律問題不再僅僅是家庭問題,國家在處理兒童權利問題上應承擔自己的責任。子女法律關系(也表述為未成年人法律關系)是由子女、監護人、國家(按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高的說法)構成的三元法律關系,在內容和性質上與傳統的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

2.婚姻、收養和刑事訴訟法應作相應調整。

基於對國際條約的遵守,基於我國已經承認並確立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應盡快完善立法,對其進行調整,在相關法律中增加“兒童利益最大化”的規定。

比如,由於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父母離婚後探視權行使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提及“非婚生子女”等,都忽略了對子女利益的保護,這是基於國家或父母的考慮。同樣,關註被收養兒童根本利益的收養法,包括解除收養關系的規定,也缺乏對兒童最大利益的關註,更多時候考慮的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根本原因是我國親子法沒有明確確立“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導致法律不協調。同時,在處理婚姻和孩子收養的問題上,也無法引導父母按照根本標準進行溝通,因此很難達成壹致。同時也不利於引導法官在處理涉及子女的家事糾紛時不考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

同樣,在刑事訴訟領域,刑事訴訟法雖然用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但缺乏系統性,似乎是拼湊的條文。沒有關於聽取孩子意見、社會組織參與、心理幹預、專家助理幹預等方面的規定。同樣,強制措施或處罰會導致未成年人無人看管的情況也很難有效處理。比如《人民日報》報道了“吸毒母親被抓,幼女餓死家中”的慘劇。

3.要系統地、整體地修改“兩法”,即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作為關註兒童權利的“兩法”,應系統考慮兒童權利保護,確立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全面確立兒童、監護人和國家之間的法律規範,詳細規定其他法律中不應體現的條款。從具體制度來說,應該包括兒童福利制度、兒童保護制度和兒童案件處理制度。比如,如何保護監護人被剝奪人身自由的兒童的權利,可以在“兩法”中具體設定。

上述任務任重而道遠,正如學者王雪梅在《兒童權利保護的最大利益原則研究》壹文中所指出的:要考慮在中國適用“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就必須以國際條約的中國化、實體法的確認和程序法的支持來建立和完善兒童權利保護機制。中國的權利之地雖不貧瘠,但由於長期存在的封建特權思想,與引進的、新生的平等權利格格不入。兒童權利的保護依賴並寄希望於社會的文明和進步。

請記住:今天的兒童是明天世界的公民,因此他們的生存、保護和發展是人類未來發展的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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