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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機構編制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使用國有資產設立的事業單位。第三條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應當堅持政事分開、逐步實現社會化、減輕財政負擔的原則,實行分類指導、動態管理、總量控制。第四條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全省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

市(地)、縣(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第五條未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立事業單位或者增加事業單位編制。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舉報和控告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二章機構管理第七條設立事業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有規範的機構名稱;

(三)有明確的主管部門;

(四)有明確的職責和任務;

(五)有合法穩定的資金來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設施。第八條設立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設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宗旨、名稱、隸屬關系、職責任務、機構規格、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人員結構比例、經費供應形式等。

(2)論證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擬設立機構的社會經濟效益、與現有同類機構的職責任務分工、資金來源、辦公場所和基礎設施配套等信息。

(3)證明材料。主要包括與擬設機構相關的其他材料。

學校、自然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新聞出版、會計律師事務等事業單位的設立,應當報相關業務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批,然後向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第九條事業單位的設立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壹)設立副廳(局)級以上機構,由省機構編制管理局審核,經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局審批。

(二)省級以下(含處級)機構編制由省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三)市(地)副處級以上(哈爾濱市副局級)事業單位編制,由市(地)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市(地)黨委、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市(地)、縣(市)設立科級(含科級)以下機構,由市(地)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確定審批權限。

(四)上下級聯合設立的事業單位,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本條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權限審批。第十條事業單位名稱應當規範、準確,並與黨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名稱相區別。

事業單位名稱由三部分組成:事業單位的地理位置或者隸屬關系;基本工作內容或性質;組織的核心詞。“中心詞”壹般稱為院、校、館、所、臺、站、社、組、隊、園、中心等。第十壹條設立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其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設立的,應當明確由主管部門管理;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組建或雙重領導的,應明確主要管理部門和管理範圍;屬於委托管理的,明確委托管理關系和管理範圍。第十二條設立事業單位應當明確職責、任務和業務範圍。除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委托外,事業單位不得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第十三條事業單位的設立可以明確其機構規格。隸屬於國家機關的,按照其工作機構的規範進行管理;隸屬於國家機關工作機構的,按照其工作機構內設機構的規範進行管理。但如果規模小,任務少,可以減少半網格化管理。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精幹高效的原則。非營業性機構應當綜合設置,不得超過內設機構的30%。

事業單位內部機構的規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按照正處級和副處級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內設機構規格分別按照正處級和副處級確定;

(二)按級別、副級別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內部機構規格分別按級別、副級別確定;

(三)按正、副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內部機構規格,根據存量水平確定。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30日內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申請變更,並提交申請變更報告和變更項目的文件:

(壹)項目內容已被批準變更的;

(二)兩個以上機構合並;

(三)分設兩個以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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