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有利於促進節能環保的產業政策,淘汰落後產能,限制高能耗、高汙染產業發展,鼓勵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推動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調整,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節能產品、技術和工藝的研發、示範和推廣應用,促進節能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
鼓勵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通過節能宣傳周、節能企業、節能社區以及報紙、廣播、網絡等媒體,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節能意識,倡導節能消費模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報道,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節能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承擔節能監察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並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節能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節能管理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工業、民用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農業和農村節能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第十條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加強節能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檢查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
(二)檢查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監督節能措施的落實;
(三)受理對能源利用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查處用能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工作。第十壹條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方法,加強統計執法,保證能源統計數據的真實、完整。
省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和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信息。第十三條實行落後用能產品、設備、生產技術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業限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控制高耗能行業產能增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淘汰落後的耗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對未完成節能目標或未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地區,有關投資主管部門要按照管理權限暫停審批或核準新增能耗的高耗能工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