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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化人勞2014文件

中國石化任[2015]第85號

各企事業單位、股份公司(子公司):

為保障和促進中國石化公司深化改革、轉型發展,妥善做好因產業結構調整和嚴格“三定”競爭而離職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進壹步優化人力資源結構,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國石化公司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壹.工作原則

(1)符合法律法規。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石化公司相關規定開展工作,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維護離崗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其基本生活。

(2)利益導向。落實黨組“扶人不扶企”的要求,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3)分類指導。構建完整的政策體系,實行多渠道分流安置,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具體政策,合理確定待遇,尊重離崗人員的選擇,鼓勵單位結合實際創新分流安置方式。

(4)配套實施。與深化勞動用工和薪酬分配改革、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基礎、實行嚴格的“三定”競崗緊密結合,系統配套推進,強化選人用人機制。

(5)積極穩健。認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規履行民主程序,加強宣傳解釋,規範工作程序,落實維穩責任,穩妥組織實施。

二、適用對象

(壹)本意見適用於因實施產業結構調整而離職的人員;因嚴格的“三定”競爭而離職的人員(包括因年齡、體力等原因難以適應高強度工作的人員);因傷、殘等原因無法提供正常工作的。

(二)本意見規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適用於2014、10之前招聘的勞動合同制員工,以及2014、10之後招聘的,目標配置為關鍵崗位或已從事關鍵崗位工作的人員。本意見中,離崗人員僅指上述適用人員。

(3)單位對65438年6月+10月1、2065438年6月以後招聘的,目標配置為主崗位或普通崗位,離職時未從事關鍵崗位工作的員工,應當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勞務派遣制員工離崗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返還給勞務派遣單位;非全日制從業人員離職的,單位應當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三。分流安置渠道按照“積極盤活、鼓勵退休、適度分流、妥善安置”的基本思路,通過內部競聘上崗、單位外聘、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帶薪停職等六種渠道對離職人員進行妥善安置。

(1)內部競爭上崗。

1.如單位有崗位空缺,可組織符合條件的離職員工參加競聘上崗,擇優上崗後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2.單位有適合離崗人員的崗位,相關崗位使用其他工種就業的,要加大依法排斥其他工種就業的力度,為離崗人員競爭上崗騰出空間。

(2)單位外聘。

1.當單位外(包括中國石化公司系統內外)有崗位需求時,可以有針對性地組織培訓,幫助有意願、有能力的離崗人員實現外部崗位。

2.當系統內有用工需求時,單位應積極組織力量,通過業務承包、人力資源輸出、系統內人員調動(包括階段性調動)等方式,實施人力資源統籌配置。離崗人員可參加崗位整體分配的競爭,上崗後執行相應的薪酬福利待遇。單位應當根據崗位總體配置、崗位所在區域等情況,,並按照人力資源統籌配置的不同方式,與崗位需求單位協商後明確統籌配置人員的薪酬福利待遇。總部通過完善政策、搭建信息平臺、加強組織協調等方式,指導和幫助各單位進行系統內人力資源的統籌配置。如果該單位在承接系統內業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在有效降低中國石化整體成本的前提下,總部可考慮相關因素給予承包商壹定的鼓勵。

3.當有適合公司承包的體制外業務或批量崗位需求時,公司可以組織力量作為承包商承包體制外業務,或組織人力資源批量輸出。離崗者可參加崗位相關競爭,上崗後執行相應的薪酬福利待遇。單位應根據體制外崗位和崗位所在區域,明確體制外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單位開展體制外業務承包或批量人力資源輸出並取得顯著成效的,在保證單位增加效益的前提下,總部可考慮相關因素給予壹定鼓勵。

(3)提前退休。

1.按照“兼顧歷史、積極穩妥”的原則,鼓勵符合條件的離崗人員申請提前退休(含辭職,下同),納入企業退休人員管理,落實退休人員相關待遇。

2 .單位應積極與當地社保部門溝通,合理確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範圍;對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大、分流安置下崗人員任務重的單位,可與當地社保部門溝通,對不屬於特殊工種範圍的下崗人員,探索提前退休。

3.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和承受能力,對離崗提前退休人員給予壹定補貼;離崗提前退休人員,經與當地社保部門溝通並取得支持後,壹次性繳納壹定期限的養老保險費。

(4)內部退休。

1.離崗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雙方可根據中國石化公司有關規定簽訂協議,內部退休人員按退休人員管理,實際基本生活費控制在不高於正常退休待遇。

2.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和承受能力,兼顧歷史情況,對符合壹定條件的內部退休人員給予壹定補貼。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單位與離崗人員協商壹致,離崗人員願意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簽訂協議,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2.離崗人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除依法給予經濟補償外,單位還可以設定合理的支付條件給予壹次性補助。

3.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單位應及時幫助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住房公積金轉移、人事檔案轉移、黨群關系轉移等手續,並按規定辦理企業年金事宜。

4.按本意見規定的經濟補償、補貼政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執行中國石化生活保障政策(中國石化生活保障政策僅適用於改制分流工作結束前按約定的勞動合同政策解除勞動合同並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

(6)帶薪停工。

1.對不通過上述渠道安置的離崗人員,將暫停其崗位並支付工資。停工帶薪休假的職工可以階段性放假,但要定期到單位報到,參加學習培訓及相關活動。

2.停薪留職初期,單位應當根據離崗原因適當降低停薪留職人員的待遇,並隨著離崗時間的延長逐步降低。長期停薪留職的,按照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越長,在單位工作年限越短,待遇越低的原則,可降低內部退休待遇確定待遇,並可與其他分流安置渠道銜接。在符合當地規定的前提下,最低工資標準可以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

3.在達到退休年齡前,已停止帶薪工作的,在符合或達到相關條件時,可通過相關渠道進壹步安置。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對本單位短期停止帶薪工作的,應當合理設定停止帶薪工作的期限。如果他們在期限內已被安排工作,但期限屆滿仍未被聘用,則應終止勞動合同。

4.鼓勵單位進壹步積極創新停薪留職職工分流安置措施,鼓勵和支持停薪留職職工自主創業。

(1)單位可以組織有針對性的培訓,幫助有創業意願的人提高創業能力。

(2)願意嘗試自主創業或自行找工作的,可與單位簽訂協議,保持壹定期限的勞動關系及期間相關事宜。期滿後,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繼續停薪留職。

(3)對於有創業意願但缺乏啟動資金的人員,單位可以探索引入社會資金設立“自主創業基金”,給予壹定的支持和幫助。

(4)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單位可優先吸納已停工留薪人員,利用非核心業務的閑置資產與管理規範的社會單位進行聯營,或將閑置資產租賃給有資質的社會單位經營。

(五)單位可通過政策引導,鼓勵停薪留職人員到改制企業或業務(服務)外包承包單位工作。

四、崗位職責

(壹)總部相關司局負責組織指導各單位開展產業結構調整和嚴格“三定”,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審批關停並轉方案和重大關停並轉項目實施方案,指導各單位做好業務調整、發展轉型、資產處置和人員分流安置工作,幫助各單位協調爭取地方政策。對於重大停產和搬遷項目:

1.發展規劃部、企改管理部、資本運營部、業務主管部門重點明確業務調整和發展轉型的方向,指導和審核本單位編制的關停、搬遷、產權調整和變更方案,指導和幫助本單位與地方聯系協商,爭取政策支持。

2.財務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重點指導和審核資產處置和土地補償方案,指導和幫助單位爭取地方政府在土地補償和資金籌集方面的政策支持。

3.人事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重點指導審核人員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幫助單位在提前退休、再就業、享受穩定崗位補貼等方面爭取地方政策支持,組織協調系統內人力資源統籌配置。

4.指揮部其他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指導本單位相關工作。

(二)本單位是產業結構調整和嚴格“三定”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者,負責按照總部要求編制產業結構調整總體方案和嚴格“三定”工作方案,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維護生產經營的平穩運行和隊伍的穩定。在人員分流安置方面:

1.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渠道和政策,結合本單位實際,合理選擇和綜合利用各種分流安置渠道,研究制定分流安置下崗人員實施辦法,明確分流安置政策,報主管司局和人事部門,按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後組織實施;對重大關停並轉項目,制定人員分流安置專項方案,並按要求上報主管事業部和人事部門。

2.要明確崗位職責,落實崗位責任。下崗人員較多的單位要成立下崗人員安置領導機構,設立辦公室,搭建協同工作平臺。

3.按照指揮部批準的辦法或方案,在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的基礎上,精心有序組織下崗人員安置,積極穩妥落實各環節。

4.要與地方溝通,積極爭取提前退休、再就業等人員安置扶持政策,以及相關優惠政策,幫助停工留薪人員自主創業。通過內部退休、停職停薪留職等方式安置本單位內部離崗人員較多的單位,應按照《關於失業保險扶持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65 438+04]76號)規定,作為不裁員、裁員少且有穩定工作崗位的企業,積極向當地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基金補貼穩定工作崗位的政策。有條件的單位可與地方協商,探索對離崗人員實行委托管理。

動詞 (verb的縮寫)分流安置措施

(1)因產業結構調整(包括產油區停產、油氣管道停產、工程隊伍減少、煉油裝置停產或搬遷、下屬單位清算、關閉、撤銷或解散、相關業務管理方式外包等)而離職的人員。),他們將通過以下方法進行安置:

1.短期或階段性暫停業務的,涉及人員壹般實行業務培訓和階段性休假相結合,停發崗位相關津貼補貼,減少或停發績效獎金。

2 .企業屬於長期或永久關停並轉的,單位應綜合運用相關和補助資金。其中,按組織調動到體制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可適當給予壹次性補助。

3.其余離崗人員停薪留職,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因傷、殘等原因離職的,主要通過以下方式安置:

1.符合提前退休和內部退休條件的老年人,主要通過提前退休或內部退休的方式安置。

2.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離崗人員,辦理內部退休的年齡條件可適當放寬,待遇也可參照內部退休人員的管理和待遇確定。

3.離職人員屬於工傷的,相關待遇應當符合國家和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的規定。

(4)直屬單位出資的有限責任合營公司因產業結構調整而清算、關閉、撤銷或解散時,應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合營公司章程另行安置人員。我方委派和組織進入合資公司的人員,按有關協議或約定執行。

不及物動詞其他事項

(1)直屬單位下屬單位清算、關閉、撤銷或解散的,由直屬單位負責其內部退休、退職等人員的管理,並保持政策的連續性。

(二)單位在分流安置下崗人員工作中要註意留住業務骨幹,防止人才流失。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人員、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技師及以上專業技能等級人員、單位緊缺人才和關鍵崗位人員,除帶頭組織職工自主創業或帶頭承包的人員外,壹般不按照本意見有關規定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和補貼,也不長期停職。各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人員的具體範圍。

(三)總部要結合加強用工總量和人工成本管理,研究制定激勵約束措施,對在控制用工總量、優化用工、提高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妥善分流安置下崗人員等方面做出巨大努力、取得良好效果的單位給予獎勵。對因下崗人員安置不力引發穩定問題的單位,指揮部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和處罰。同時,為督促單位有效降低人工成本,總部根據單位產業結構調整情況,適當調減工資總額和相應的人工成本指標。

(4)支付離職職工安置中的經濟補償和補貼,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國家和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部分特殊群體的安置,單位可參照本意見的有關政策,但須經業務主管司和人事部門批準。

(六)本意見規定與以往有關規定不壹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單位根據本意見制定的下崗人員分流安置實施辦法與以前單位有關規定不壹致的,涉及的政策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七。工作要求分流安置前員工工作政策性強、難度大,涉及前員工切身利益,關系中國石化深化改革和轉型發展大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黨政壹把手要負責,加強領導;要組織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政策,兼顧區域和板塊平衡,精心制定方案,精心組織實施;要認真分析評估穩定風險,制定穩定預案,落實維穩責任,做好政策宣傳解釋,有效防範化解矛盾;要加強與當地相關部門的溝通,積極爭取政策支持和業務幫扶,共同維護企業穩定。

中國石化集團2065438+2005年2月27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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