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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姓名變更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變更被執行人,是指人民法院認定原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義務或者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判決原被執行人為被執行人,由原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的司法活動。人民法院執行活動中經常會遇到被執行人需要變更的情況,但民事訴訟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對這壹活動的理解和做法不盡相同。本文擬對這壹問題進行探討。變更被執行人的條件(1)原被執行人必須具有接受義務的義務。所謂接受義務,是指被執行人的義務繼承人。原被執行人終止或者不履行義務時,由義務繼承人履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其繼承人履行。”所以變更被執行人的首要條件必須是原被執行人有他的義務。沒有義務人的,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或者無法執行的,只能按中止或者終止執行處理。義務人必須承擔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有兩種形式。壹是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之間存在連帶責任,二是第三人應對違法行為承擔直接法律責任。我國法律法規對承擔連帶責任的義務人有很多規定,主要有:1。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約定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對經營期間的債務依法承擔連帶責任。3.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4.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消費者或者第三人財產、人身損害的,負有承擔連帶責任的義務。5.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 * *共同實施壹定侵權行為,各侵權人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經濟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答》(1987 July 21),有幾種共同連帶責任:(1)合同簽訂人(管理人)憑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經濟合同,介紹信中未明確授權範圍,(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鄉(鎮)、村辦企業資不抵債時,由其主管部門承擔連帶責任。(3)因借用非掛靠單位或有發包關系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業務活動介紹信、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而簽訂的經濟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後果,由貸款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4)向有隸屬關系或承包、發包關系的單位借用空白合同紙、介紹信和合同專用章,進行不正當活動的,貸款人和借款人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承擔連帶責任。承辦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如在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幫助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被執行人的上級主管單位隱匿、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由第三人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承擔被執行人的履行義務,等等。義務人對被執行人法律責任的承擔可能發生在兩個階段。首先,它發生在執行階段。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義務人為新的被執行人,由原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二是發生在執行階段之前(訴訟階段之前或者訴訟期間),但人民法院沒有將發生在該階段的連帶責任人列為* * *與被告或者第三人共同參加訴訟。原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終止或者無法履行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將上述階段發生的連帶責任人變更為被執行人?對此眾說紛紜。壹種意見是不能直接變更為被執行人。原因在於,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負有連帶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的人是訴訟中的主要當事人,是訴訟中形成法律關系的壹方不可或缺的訴訟主體。訴訟前形成的法律責任人應當以被告或者第三人為* * *,參加訴訟。訴訟中形成的法律責任人或者訴訟前承擔法律責任的人未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原告申請下或者根據人民法院的職權,與被告或者第三人追加為* * *人,在敗訴後直接承擔法律義務。如果在執行階段,義務人不參與訴訟,直接作為被執行人承擔義務,不僅使整個訴訟活動存在瑕疵,也無形中剝奪了義務人的辯護權等訴訟權利。因此,不能將義務人直接變更為被執行人。如果要追究法律責任,原告只能重新提起訴訟,義務人作為被告敗訴後才承擔法律責任。我們認為,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負有法律責任的人未與被告人或者第三人列為* * *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變更為被執行人。理由是,審判是人民法院對特定法律關系進行的司法活動。有了這種法律關系的主要當事人,訴訟法律關系才能成立,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幾個連帶責任中的任何壹個作為被告提起訴訟,反之。因此,在審判階段義務人不參加訴訟時,不影響法院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人民法院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的,賦予義務人申請復議的權利,並不剝奪義務人的訴訟權利。(二)原被執行人終止或者不能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的。原被執行人是訴訟法律關系中的主要當事人,是法律責任的直接承擔者,對履行義務負有全部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先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當被執行人終止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時,才能由債務人履行。如果原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即使有債務人,也不能變更被執行人。否則,壹方面原被執行人逃避履行義務的責任,另壹方面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流於形式,失去法律文書的嚴肅性。被執行人變更後,原被執行人不改變其責任王媞的地位(如果其主體仍然存在),只是在壹定條件下免除其履行全部或部分責任。新的被執行人應當承擔原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責任,同時享有原被執行人作為敗訴方的原抗辯權。(3)必須是財產給付的義務。義務人承擔的義務必須是財產給付的義務,而不是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非財產內容的法律責任,因為這些非財產內容的民事責任是不可替代的,只能由原執行人本人承擔。另外,這種形式的非財產民事責任不存在被執行人無法履行的問題。因此,當被執行人承擔這些法律責任時,不能由其義務人履行。當被執行人的法律責任既包括財產給付義務又包括非財產責任時,義務人只承擔財產給付義務的責任。希望能幫妳解決相關問題。如有疑問,歡迎在本網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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