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中央規定六項內容不允許拆遷。

中央規定六項內容不允許拆遷。

第壹,沒有“暴力強拆”

以暴力、威脅、斷水、斷熱、斷電、斷路等方式強制拆遷,屬於違法拆遷,應根據情節給予補償、勞動教養或判刑。

二、沒有“由行政機關或開發商等主體強制拆遷”

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取消了行政強拆”,由街道、鎮、區或市政府及其主管局、辦或開發商實施的行政強拆屬於違法強拆。

動起來。

三、嚴禁“證件不全的違法拆遷”

屬於產權調換的,拆遷期間政府依法管理的房屋、教堂、寺廟、文物、軍事設施等,應附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臨時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當地銀行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四、禁止“未經協商補償的強制拆遷”

拆遷前要進行補償,即被拆遷人先拿到房子,或者先拿到錢,或者先拿到臨時安置費,或者先拿到周轉房再搬遷。先拆房子再補償是違法的。

五、沒有“司法強拆申請程序不嚴格依法”。

實施強拆是向區、市政府的法院申請,由法院執行。強拆是否有計劃,將由法院決定,行政部門不再擁有強拆決定權。

六、禁止“無法律保護的拆遷”

在拆遷戶沒有得到補償,或者沒有取得明確位置和面積的產權調換房或周轉房的情況下,法院實施的強制拆遷是違法的。

此外,征收補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判決人民拆遷不予實施:

1,明顯缺乏事實依據;

2、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明顯缺失;

3.明顯不符合公平公正補償標準,嚴重危及失信被執行人合法權利,或者保障失信被執行人基本保障和生產經營標準的;

4.明顯違背行政部門宗旨,嚴重損害集體利益的;

5.嚴重違反法定條件或者法定原則的;

6.超越權力;

7、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規章制度等要求不適宜申請強制執行的。

人民拆遷判決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申請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需要征用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地預公告,並開展被征用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土地征收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範圍、征收目的、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征地預公告應當以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自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範圍內搶種搶建;違規搶種搶建的,不予搶種搶建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和面積,以及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類型和數量。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綜合判斷征地社會穩定風險,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等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作為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軍事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開發建設用地的;

(六)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也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開發地塊,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 上一篇:第七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法律責任
  • 下一篇: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14)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