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決定於年月日終止(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理由和依據。請於即日起60日內到鄉鎮勞動和社會事務管理服務站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註:該同誌:本單位工作時間為年、月;連續服務的年數和月數。領取(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安置費)元。
單位(蓋章):
日期年月
勞動合同的終止第二節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聯系電話號碼: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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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
(1)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勞動合同(詳見附件)。
(2)應乙方要求,雙方同意按本協議約定的條款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經過友好協商,雙方達成如下共識:
1.合同終止和責任承擔
1.1乙方提出並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本協議對雙方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壹方應據此解除另壹方在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並放棄追索權。壹方放棄隨時隨地以任何方式向另壹方主張違約和賠償的權利。
1.2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同意任何壹方均不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和責任。除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外,雙方無需向對方支付任何款項或費用。乙方同意該款項為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甲方對乙方無其他債務。
1.3乙方確認簽訂本協議後,勞動合同解除,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同時乙方放棄依據勞動合同向甲方主張賠償或其他請求的權利。
2.承諾和保證
甲方和乙方* * *雙方承諾並保證:
2.1解除勞動合同不會造成壹方對另壹方的任何債務負擔;
2.2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會導致任何壹方被起訴、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不會導致任何壹方之間發生訴訟和潛在糾紛的可能性。
3.適用法律:仲裁。
3.1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國法律進行解釋。
3.2由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壹方均可將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4.其他人
4.1本合同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附件:勞動合同
甲方:* * * * * * * *有限公司
郵票:
乙方:
簽名:
勞動合同的終止第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本單位與同誌解除勞動合同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因如下。(在原因號上打“√”,並填寫付款欄)
壹、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1.經本人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0日或提前3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非本人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單位要求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和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項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項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
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其他原因(大寫):
員工基本信息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代碼個人代碼
性別身份證號碼,賬戶性質
就業登記證號碼帳戶位置
社會保險支付審查員:
工作簡歷:
甲方(單位)蓋章
年月日
註:1。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勞動者應當到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憑本證明、戶口本、身份證、學歷證明),並持示範合同《勞動合同終止證明》。2.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戶籍攜帶就業登記證(農民工攜帶此證)和身份證,自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60日內到市就業管理中心申領失業保險金,逾期相應扣減。3.失業人員應在勞動合同終止後3個月內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否則從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終止4 1,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壹旦約定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自然終止。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因為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得到了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勞動者不再具有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死亡意味著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從主體中被消滅。宣告死亡是下落不明的公民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是公民在法定期限內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失蹤,其財產交由他人代管的壹項法律制度。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因其失蹤而死亡,最民事主體和勞動關系當事人就不能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自然也就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破產的。
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壹定的程序,以債務人的全部資產進行等額補償,使債務人免除其他不能清償的債務,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機關對企業法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政治處罰,對於企業法人來說,吊銷營業執照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必死。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是指依法設立的公司、企業在存續期間未能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被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撤銷是指企業未通過法定程序設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被發現後被政府部門查處。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企業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意味著企業法人資格已經被剝奪,說明此時企業已經不能按照勞動合同履行權利義務,只能解除勞動合同。
5.雇主決定提前解散。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因公司章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解散事由等原因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資格終止,必須終止壹切業務和與業務有關的活動。原有的債權債務,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也會隨著主體資格的消失而消失。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條文無法包容現實生活中的所有現象,所以勞動合同法以此條款作為兜底條款。
為了保護處境困難的勞動者不因失業而失去生活來源,法律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沒有依法追究正式責任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直至下列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單位確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工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的勞動合同期限自任職之日起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限。
勞動合同的解除第五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頒布以來備受關註。實踐中,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以及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是焦點。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壹般來說,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但實踐中存在大量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逃避責任的情況,因此新《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2款、第14條、第82條明確規定了這壹問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寬限期為壹個月,否則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但是,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為他可以拿到兩倍的工資,不排除有些勞動者會利用這個機會謀取利益,而這類案件的舉證責任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所以用人單位承擔的風險不言而喻。
壹、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廣義的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止的各種情形,勞動合同的終止也視為勞動終止的壹種;狹義的勞動合同終止,僅指除勞動合同終止外,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止的情形,勞動合同的終止與勞動合同的終止並列。《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到期;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1994《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考慮到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的以下不同,《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並列的做法。第壹,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勞動合同關系的自然終止,而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是提前終止;第二,終止勞動關系有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但具體內容不同。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中,約定的條件主要是合同期滿,法定的條件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消滅。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中,約定的條件主要是協商壹致解除合同,法定的條件則是壹些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第三,可預測性不同。勞動合同的終止壹般是可以預見的,尤其是勞動合同到期,但勞動合同的終止壹般是不可預見的。第四,應用原理不同。勞動合同的解除程度多壹點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壹般遵循民法的原則和精神,而解除法律約束的程度更高,更多地體現了社會法的性質和國家公權力的幹預,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
(壹)勞動合同期滿
這主要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權利義務終止,但依法續訂和依法應當續訂的除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為勞動合同最後壹日的24時。
實踐中,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但未解除或續訂勞動合同,該怎麽辦?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在原條件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壹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原勞動合同消滅。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重新訂立勞動合同。考慮到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且本案中勞動者也有壹定責任,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自前次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第八十壹條的法律責任。
(二)職工已經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無到有,仍在改革中。1994《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壹)退休;(二)患病或者受傷的;(三)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4)失業;(5)軸承。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和個人,繳費年限累計至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的,按照新舊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則,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給予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大致有兩種情況。壹是工人已經退休;二、個人繳費累計年限15年或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累計年限15年。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自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已過兩年的。在民事領域,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將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勞動領域,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簽訂勞動合同的壹方當事人資格消滅,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缺少壹方當事人而消滅,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壹。
勞動合同的終止第六條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證明
孫同誌,女,31歲,我公司員工,身份證號:372501198110143885。她是銷售經理,已經在我們公司工作了四年。勞動合同期限壹年(自20xx 65438+10月21至20xx 65438+10月21),因個人辭職於10月21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茲證明。本證明不影響勞動關系雙方對勞動爭議的申訴權。
單位:(蓋章)
員工簽名:
簽名時間:20xx 10 10月21。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終止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本條解釋是關於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雙方義務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關系終止後,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但原勞動合同雙方仍應履行相關的法律義務。在制定勞動合同法的過程中,壹些意見反映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部分用人單位刁難勞動者,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扣留勞動者檔案,對社會保險問題含糊其辭。有的意見提出,在實踐中,有的勞動者不辭而別,有的沒有辦理交接手續,導致用人單位相關工作混亂,影響正常生產活動。有人認為,在很多勞動爭議案件中,由於缺乏勞動合同文本,難以確認勞動關系,難以證明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難以處理案件,建議作出相應規定。該條規定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第壹,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該義務包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以及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責令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的時間為: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主要是為了方便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
國務院1999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失業登記的必要條件。因此,勞動合同法不僅在失業保險條例中提高了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而且規定了法律責任。第八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
實踐中,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檔案,不明確告知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比較普遍,因此《勞動合同法》作出了專門規定。首先,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其次,對相關手續設置了時限,必須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處罰。
由行政部門責令勞動者限期返還本人,並按照每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有義務按照雙方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勞動者不能壹走了之,還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即按照雙方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之所以規定勞動者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主要是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為了保持用人單位相關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不至於因為更換勞動者前後相關工作無法銜接而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財產和物資的歸還等。
四、用人單位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勞動者辦理交接手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二條規定,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壹次性支付。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了法律責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五、用人單位有義務將已解除或終止兩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文本保存備查。
實踐中,壹些發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的勞動爭議,往往是由於時間的推移和勞動合同文本的遺失,導致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無法核實,法院也難以查明事實,有時對勞動者極為不利。考慮到勞動合同文本是記載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文件,用人單位有義務保存相關檔案,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保存解除或者終止兩年以上的勞動文本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