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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仲裁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論仲裁裁決執行的條件和分類。仲裁裁決的執行條件人民法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在不同的法院執行。如果是國內仲裁裁決,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執行的具體層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壹般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高級人民法院有特殊規定的,按照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辦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2)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和執行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義務的事實和依據,被執行標的的名稱、數量、地點,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此外,申請執行人還應當提交執行所依據的仲裁裁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3)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此,仲裁裁決生效後,壹方當事人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依法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既是人民法院的權力,也是人民法院的義務。2.中止執行仲裁裁決中止執行仲裁裁決。它是指程序的執行開始後,由於某種特定原因而暫時停止程序的執行,然後在這種特定原因消除後再決定是否繼續執行程序的制度。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暫緩執行: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暫緩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正當異議的;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的權利繼承或者承擔義務;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定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3.仲裁裁決執行的終止所謂仲裁裁決執行的終止,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由於特定原因,執行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或已無必要,從而終結執行程序的制度。根據仲裁法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裁定終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也會導致仲裁裁決終止執行: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4.仲裁裁決的恢復執行所謂仲裁裁決的恢復執行,是指因中止原因消失而使已中止的程序繼續進行的制度。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導致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時,人民法院也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5.最終系統是什麽?仲裁裁決壹經作出,即依法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得就同壹爭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因為仲裁受制於最終仲裁制度。仲裁終局裁決是仲裁庭作出裁決後,經濟糾紛立即終止的制度。因為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選擇了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所以最終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是理所當然的。根據終審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能隨便改變自己的本意,然後選擇訴訟解決糾紛,也不能不執行裁決。

法律客觀性:

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作出先予執行的裁決,並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的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2)不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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