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殊仲裁時效。仲裁壹般時效又稱仲裁壹般時效,是指適用於壹般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仲裁壹般時效,仲裁壹般時效為2年。
2.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時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出口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的,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3.對於勞動仲裁,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仲裁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債權人請求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以構成仲裁時效的中斷,仲裁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仲裁過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仲裁壹般時效又稱仲裁壹般時效,是指適用於壹般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仲裁壹般時效,仲裁壹般時效為2年。特別仲裁時效的規定優先於壹般仲裁時效,即特別仲裁時效適用於有特別仲裁時效的,壹般仲裁時效適用於無特別仲裁時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74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沒有規定仲裁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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