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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簽是否註明餐飲專供合法合規?

如何區分食品包裝上的標簽和廣告?

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自然會被包裝上的壹些文字和圖形所吸引。有時候包裝上的這些文字和圖形看起來有點像“廣告”,但感覺屬於食品標簽的內容,往往會被“混淆”。是標簽還是廣告?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對食品標簽的定義,“食品標簽是指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其所有描述。”

《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也就是說,食品標簽上使用的文字、圖形、符號,如果具有宣傳商品的功能,符合“廣告”的內涵,就屬於媒體。而食品標簽上的壹些文字、圖形等宣傳用詞,可能就是自己做廣告時的宣傳用詞。可見,食品標簽可能會與廣告形成競爭。即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可能是標簽,也可能是廣告。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壹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第78條和第79條對保健品也有類似規定。顯然,對食品和保健食品的“標簽”和“廣告”分別規定,表明兩者處於平行地位,在虛假宣傳和違法處罰的法律適用上會有區別。所以《食品安全法》也分別規定了這兩種法律責任。

●食品和保健品包裝標簽規範

無論是在生產領域還是銷售領域,無論是生產企業還是食品經營者,都有可能因為食品、保健食品包裝上的標簽和廣告問題而面臨行政處罰和訴訟。如果只註重產品質量控制和保障食品安全,而忽略了食品的“外需”,很容易給企業帶來包括罰款、信譽、經營等方面的損失。因此,及時掌握壹些食品包裝標簽的法律法規,按規定辦事,做好包裝材料的預審和生產審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作為食品監管部門,加強食品包裝標簽和廣告知識的宣傳也“勢在必行”。在此,筆者摘錄了食品、保健食品包裝標簽、廣告中可能涉及“重災區”投訴舉報的內容,以及最容易被“遺忘”的標簽法規,需要屏蔽列表,以供參考。

(1)食品包裝上標註內容的要求

1.在標註“新造名稱”、“陌生名稱”、“音譯名稱”、“品牌名稱”、“地域俚語名稱”、“商標名稱”等容易誤導人的名稱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或者分類(通用)名稱,應當在標明名稱附近標註相同字號。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食品物理混合而成,外觀統壹,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名稱,應當體現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通用)名稱;以動植物食品為原料,通過特定加工工藝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特征制成的食品,應當冠以“人工”、“仿制”或者“素食”等字樣,並標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通用)名稱。

2.食品標簽應當標明食品的原產地(無論食品的原產地是否與生產者地址壹致,都是必須標註的識別項目),食品的原產地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到地級市(副省級城市和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地級市)。)。

3.食品標簽應當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並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4.食品標簽應當明確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並按照有關規定標明儲存條件。酒精含量超過10%(含10%)的飲料、酒、醋、食用鹽、固體糖可免於標註保質期。日期的標註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或以“年、月、日”表示。

5、定量包裝食品標簽應標明凈含量,並符合標簽規範要求的相關規定。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凈含量外,還應標註瀝出物(固體物質)的含量。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列在食品包裝的同壹顯示頁面上。凈含量的標註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6、食品標簽應標明食品成分或配料表。配料表中的配料應當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中添加量的降序排列標註,預包裝食品中添加量不超過2%的配料不得按照降序排列,具體標註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對於復合成分,應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標註要求,按照添加量遞減順序,在成分表中標註其他成分。使用所謂“復合添加劑”的,應當將每種復合成分和其他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壹起標註在食品添加劑項下,按照添加量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列。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註具體名稱、類型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直接用於食品的食品添加劑,不包括除加工食品生產過程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劑外,其他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食用香料、膠基糖中的基本物質,可以在配料表中標註,代替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可以不在配料表中標註。專門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7.食品標簽應當標註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註冊企業標準。

8.食品執行標準明確要求標註食品質量等級和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標註。

9、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新證和換證的食品生產者,食品包裝或標簽上應標註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註“QS”標誌。從2018、10、1起,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能再使用原包裝、標簽和“QS”標誌。受委托企業有其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註受委托企業或者受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10、混合非食用產品容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標註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1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標簽上標註中文說明:

(1)經醫學臨床證明,易對特殊人群造成傷害;

(2)用電離輻射或電離能量治療;

(三)屬於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有合法轉基因原料的;

(4)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應當標註的其他中文說明。

12.進口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如果依法應該有說明書,也應該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載明食品的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進口。

13.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的標簽除應符合GB7718-2011中規定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不應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的職能;

(二)符合相應的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產品標準中標簽和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3)不得宣稱0-6個月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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