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中、渝駐涪城單位,區屬各企事業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將全區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
(1)土地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按被征收面積和面積標準計算:壹類區14000元/畝;二類區13000元/畝;三類區12000元/畝(區域劃分見附表1)。
2.被征收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統籌用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轉勞動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3.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20%土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應當嚴格按照集體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2)安置補貼
1.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轉非安置壹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6000元。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根據被征地農民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16周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其個人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總費用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劃轉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其余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
80%的土地補償費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出家人不能滿足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求的,差額部分由被征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求。
(3)青苗及地上建築物補償(附後)
1.青苗補償
青苗補償費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積計算,標準按附表3執行。
2.地上結構的補償
地上構築物的補償標準按附表5執行。
3.經濟林補償
經濟林補償標準按附表4執行。被征收土地的經濟林木較多的,可根據征地範圍內經濟林木的實際情況進行計算,采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進行。但每畝最高不超過2000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幫助指導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地上經濟林木實際株數和附表4規定的標準計算分配到戶;如有結余,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由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安排使用。
林地林木補償按《重慶市林地管理條例》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四)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1.房屋拆遷補償的確定依據
征地拆遷農村房屋補償以房屋集體土地使用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新建房屋未及時取得農村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城鄉居民住房用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法律審批手續為依據。違章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2 .房屋拆遷補償面積核定
征地拆遷農村房屋的補償面積以房屋產權登記的法定面積為準。有法定依據且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征地實施單位應當對實測面積進行清理。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測量標準進行。
3.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被征地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按附表2執行。
4.住房安置對象
以區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的時間為準,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被征地農民為住房安置對象。
住房安置對象符合下列條件的,為附加自然房對象:(1)住房安置對象已婚無子女;(2)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本區戶口,在其他地方無住房且長期(兩年以上)與住房安置對象共同居住。
被拆遷戶有兩套及以上農村住房的,只能壹起享受壹次住房安置。
5.住房安置標準
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的對象,住房安置標準為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符合購買自然房條件的,購買自然房標準為15平方米/人。
6.住房安置方法
住房安置方式包括貨幣安置、自建安置和統壹安置。
(1)貨幣投放
城鎮、公園、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等規劃區的房屋拆遷補償不再自建安置,原則上實行住房貨幣安置。
貨幣安置標準按照征地時區域經濟適用房價格與磚墻(條石)裝配式房屋補償標準的差額乘以待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符合增加購買自然房條件的,貨幣安置標準按照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50%乘以擬購買自然房的建築面積計算。
不屬於征地範圍內房屋安置對象的農村房屋拆遷戶(房屋拆遷未轉非村民、城鎮人員)不享受房屋貨幣安置,房屋拆遷補償按附表2中的標準增加70%。
(2)自建安置
市級以上城鎮、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區,土地被部分征收的,按附表2標準增加70%補償後,按《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申請自建房。
(3)統壹建設和移民安置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統壹優惠購房且確有條件統壹建設安置房的,除住房安置標準等調整政策外,按照《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7.相關價格的確定
貨幣安置分區域保障性住房價格、統建優惠購房綜合成本、建安成本以區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價格為準。
8.搬家補貼等支付標準。
移動津貼。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拆遷戶,按戶壹次性計算搬遷補助費。3人以下(含3人)每戶500元,3人以上每增加1人每戶增加100元,但每戶不超過1000元。臨時過渡戶按兩次計算。
轉讓費。屬統壹建設的優惠安置住房,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自建安置,按照過渡時間不超過6個月計算,每人每月支付過渡費150元。
搬遷津貼。屬於住房貨幣安置和自建安置的,每人給予壹次性搬遷補助費至500元。
9.落實拆遷補助。
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房屋所有人實施拆遷的,3人及以下的每戶給予2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的每戶每增加1人增加500元補貼。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拆遷的,不予補助。
(五)對具有合法審批手續的企業進行補償。
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依法未批準企業用地的除外),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後,按照《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場)補償
1.規模化畜禽養殖廠(場)的認定
規模化畜禽養殖廠(場)是指具有壹定養殖規模並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畜禽養殖企業或專業大戶。征地拆遷時,大型畜禽養殖廠(場)必須具備:
(1)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畜禽養殖廠(場)工商企業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或者畜禽養殖廠(場)或者專業大戶的證明材料。
(二)畜禽養殖廠(場)的規劃、國土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用地審批手續或建設用地許可證。
2 .大型畜禽養殖廠(場)拆遷補償方式和標準
(1)規模化畜禽養殖廠(場)內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調查、登記和補償標準參照附表2、5執行,但不得按附表中的標準進行房屋拆遷。
(2)畜禽搬遷補助費(含搬遷損失)按征地公告時養殖廠(場)實際飼養的畜禽數量計算。標準為:20公斤以下仔豬50元,20公斤以上豬100元,妊娠母豬和公豬(50公斤以上)200元。禽類免檢:0.5公斤以下每只1元,0.5公斤以上每只2元。
(3)機器設備搬遷補助費按機器設備凈值的15-20%計算。
(4)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未按《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養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的新建畜禽養殖廠(場),不予征地拆遷補償。
第二,調整征地農村轉移人口的確定方法
(壹)以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日為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1.登記的農業人口;
2.大學生;
3.現役義務兵;
4.此前已購買農村轉非戶口但未交回承包地並在原居住地居住的人員;
5.未退還承包地、未安置並在原居住地居住的人員;
6.勞動教養和勞動教養。
(二)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予安置:
1.農村輪換回老家的退休人員;
2.不能結婚或無法定贍養(扶養)人且無承包地的農民。
(3)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由農村轉為城鎮;部分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按照被征收耕地(果園、牧場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之和乘以非耕地面積除以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的0.5倍計算確定從農村轉為非農村的人數。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用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不含被征地安置人員)。
(四)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時,被征地農民承包耕地被征收後,每戶剩余耕地面積不足0.5畝的,除按上述規定計算農村農民人數外,被征地農民可另行申請增加每戶農村農民人數,直至該戶剩余耕地面積達到人均0.5畝及以上;被征地農民未申請農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的,應當調整其承包耕地。
(五)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房屋征收和拆遷,被拆遷戶可以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整戶農轉非後,剩余承包地全部交給集體。
三、征收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費。
2008年6月5438+10月1起,審批土地時征收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整體征地費按土地面積收取:經營性用地、城市開發用地每畝2萬元;工業用地每畝5000元。
征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在征地報批時支付。屬於市級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統籌和調劑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壹)促進被征地人員就業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勞動適齡農民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勞動適齡農民就業。勞動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可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和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2007年1後新被征地農民和農民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民政等部門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農村被征地人員救助制度。生活困難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家庭,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建立購買住房保障制度。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模式,由征地單位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定向銷售住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給已用房款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滿足其購房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並定向銷售由農村搬遷到非農村的人員居住的房屋,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
在征地範圍內,實行房屋貨幣安置補償的農村房屋拆遷戶,房屋被拆遷後,可憑征地拆遷補償協議在相鄰地段購買相當於房屋貨幣安置面積的定向銷售保障性住房。家庭規模限制超標的,每戶購買的保障性住房面積不得超過貨幣安置面積5平方米,超出面積按市場銷售價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