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第四條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是指輸配水管道(用戶水表以外的管道)、消火栓、伸縮器、止回閥、計量儀表、排氣閥、排水閥、人孔、人孔座、人孔,以及敷設供水管道的管墩、支墩等設施。第五條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凈距:
(壹)直徑500毫米以上(含500毫米)的供水管道為2米;
(二)直徑大於100毫米(含100毫米)小於500毫米的供水管道為1米;
(三)直徑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的閘閥,消火栓為1米;
(4)直徑大於100 mm(含100 mm)的給水管道上的膨脹節、流量計、壓力表、自動壓力記錄儀為1m;
(五)窨井(左靜周邊)為1米;
(六)直徑15-80毫米的立式家用水表為0.5米;
(七)直徑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為1米;
(八)排水閥和排氣閥各0.5米;
(九)其他管道附屬設施周圍0.5米。第六條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安全凈距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修建任何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二)擅自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線設施;
(三)挖坑取土或者傾倒垃圾。
禁止盜竊、損壞或者侵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拆、改、加、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將自備水源加壓設備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連接。第七條因施工確需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凈距內堆放、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的,應當事先征得設施所有權人的供水企業同意,采取安全措施,並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供下列文件、圖紙和檔案:
(壹)建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堆放、施工或辦理相關手續的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3)規劃部門的工程設計圖、地形圖、紅線圖。第八條因城市建設需要移動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移動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手續。辦理流動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建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移動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申請書;
(二)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地形圖、工程設計和紅線圖。
移動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城市供水企業定額支付,遷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由供水企業負責。第九條城市供水企業(包括自建水廠,下同)應當加強對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定期維護管理。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壹旦發生事故,應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水,分析原因,追究責任,同時通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供水監察人員應嚴格執法,依法行政,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第十壹條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門責令其排除障礙、恢復原狀,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和罰款。
(壹)有本規定第六條第(壹)項、第(二)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立即拆除或者搬遷,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三)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立即拆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盜竊損壞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在市區違反本辦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供水管理處實施。
其他區、市、縣違反本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