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地測量、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下管線測量、地籍和房產測繪、界址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數字測繪等。;
(2)建立與各種地圖相對應的地理信息系統;
(三)編制、印刷、出版地圖和生產相應的地圖產品;
(四)測繪成果的使用和管理;
(五)設置、使用和維護測量標誌;
(六)測繪行政管理及其他與測繪有關的活動。第三條本市測繪管理實行統壹管理和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重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測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他市級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區縣(自治縣、市)測繪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第四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為依法進行的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測繪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鼓勵高新技術在測繪活動中的應用,提高測繪科技水平。
在測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測繪規劃和實施第六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級其他部門應當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計劃,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全市測繪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七條本市普遍使用國家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標準。在本市範圍內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必須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並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大於或等於1/2000比例尺的地形圖,應當采用城市獨立平面坐標系分幅、編號;小於1: 2000比例尺的測繪地形圖應當采用國家坐標系統,納入具有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系列。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第九條建立基礎測繪更新制度,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數據。500%至2000%比例尺的重點區域地形圖每3至5年更新壹次,小於2000%比例尺的地形圖每5至10年更新壹次;其他地區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每五至十年更新壹次。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組織實施。第十條建立地下管線測繪動態更新制度。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本市統壹的技術標準,在開工前進行放線測量,在竣工前進行測量。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壹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1: 500至1: 10000比例尺的地形圖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協調有關部門實施。第十二條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規劃,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協調有關部門實施。第十三條市地籍測繪和房產測繪規劃,由市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協調相關部門實施。第三章測繪市場管理第十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後,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
測繪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自治縣、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
本市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其測繪資質由主管部門審查,並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市所有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專業以外的測繪任務和軍事測繪單位承擔民用測繪任務,必須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測繪資格證書》。
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作業區域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第十五條市外測繪單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承擔單項測繪任務的,應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並登記備案。
市外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常駐辦事機構並從事測繪活動,其測繪資質等級應當根據常駐辦事機構的技術實力重新核定。
*註:本段中的“市外測繪單位常駐機構測繪資質等級核定”行政許可項目,已被《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地方性法規中取消部分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施行日期:2004年7月1)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