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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建築工地市容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工地的市容管理,創造整潔、文明、優美、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所有區域的城鎮。

縣(市)鎮是否適用,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決定。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築工地市容管理的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和綜合執法。

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築行業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築行業管理。

各級公安、環保、規劃、房管、市政、環衛、交通等部門和城管監察隊伍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建築工地的容貌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建築工地“門前三包”管理工作。各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第四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和門前三包責任書,主要管理人員在現場應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胸卡;

(2)施工現場應設置不低於1.8m的堅固圍欄。其中,各區主幹道旁的建築施工實行全封閉,管線和道路施工設置隔離護欄和擋土板。經批準,該建築可以取代該墻。

(三)施工道路出入口必須硬化,設置沈砂井、排水溝、混凝土門和車輛沖洗設施;

(四)涉及臨時占用的,建築材料應當堆放整齊,臨時工棚等設施應當規範並保持整潔;

(5)涉及行人安全的施工現場周圍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第五條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準沿道路流淌汙水、泥漿或者向下水道排放泥漿;拆除建(構)築物,應當實行濕式作業;

(二)不得在施工現場沖洗石灰或者在人口密集區熬制瀝青,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不得高空拋撒汙水;

(三)符合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六條建築渣土管理實行建築渣土準運制度。凡需要處置建築渣土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運輸建築渣土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到施工現場所在區環衛部門辦理市建設局和市公安交管局核發的建築渣土運輸證。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隨身攜帶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垃圾。不準帶泥上路或沿途灑、撒、漏,不準在非指定的垃圾堆放場傾倒垃圾。第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壹)違反第四條規定不具備施工條件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辦公室(委托城管監察隊,下同),予以警告或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第(壹)項規定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環衛部門或城市管理辦公室予以警告或罰款;

(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或城市管理辦公室予以警告或罰款;

(四)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規章予以處罰;

(五)違反第六條規定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環衛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辦公室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發證部門可以沒收其《建築渣土運輸證》。

(六)市建設管理部門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建築業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前款第(壹)、(二)、(三)、(五)項規定的罰款幅度為50元至500元。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對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第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第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第十條本規定自1997年3月20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告》(渝府發〔23〕1995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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