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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發展,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鎮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設與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化的領導,將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市園林綠化的投入。

鼓勵城市園林創作,促進城市園林綠化健康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認種、認養、表彰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第五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相關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第六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組織和指導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每年有計劃地增加優質植物品種,推廣先進技術和材料,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第七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產業政策,制定城市苗木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和指導園林綠化苗木生產。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園林綠化環境的權利,都有保護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市規劃與自然資源部門共同編制,並納入國家空間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與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綠化覆蓋率等規劃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根據批準的用地空間規劃、城市綠化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涉及規劃用地和空間布局的內容提交規劃自然資源部門進行綜合平衡。

主城區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自治縣)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變更後,不得減少綠地總量,不得破壞系統,不得降低功能性。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城市園林綠化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編制城市綠道規劃和山地步道規劃,有機整合生態、文化、交通等要素,以步道串聯城鄉綠色資源和歷史文脈。第十二條規劃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城市綠線分為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制線。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應在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同階段劃定,生態控制線應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階段劃定。

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城市內山、河、湖、水庫藍線以外的周邊生態控制區、風景名勝區等綠地,應當劃定為城市綠線。

劃定的城市綠線應當嚴格執行,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定永久保護綠地,向社會公布,並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廣告牌。第十四條城市生態公園應當劃定為永久性保護綠地,並按照公園綠地進行建設和管理。配套管理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建設用地指標,在項目所在行政區域內等量置換平衡用地指標。第十五條新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附屬綠地,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住宅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拆遷重建的城市更新住宅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共* * *管理和公共* * *服務設施項目不低於35%;

(3)商業設施不低於25%,商業設施不低於10%;

(四)道路和交通設施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類型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因土地條件、建設項目的特殊性等原因,綠地率達不到前款規定,確需調整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主城區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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