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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提高公路服務水平,促進公路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的養護、路政管理和應急管理。

公路按其在路網中的位置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本條例所稱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公路。第三條公路是公益性的公共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權利,並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管理的組織領導,將公路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公路管理人員、車輛和其他必要裝備,將公路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的管理工作,並對鄉道、村道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村道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做好村道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相關工作。第六條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高速公路養護、經營管理和交通保護義務,協助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公路管理工作,努力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改善公路服務設施,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生產生活的需要。第二章養護管理第八條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加強公路養護,確保公路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前款所稱技術狀況良好,是指公路本身的物理狀況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和邊坡平順、相關設施完好。

市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公路養護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第九條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企業應當根據公路等級、裏程、路況、養護定額、養護規範以及檢查評定結果,組織編制公路養護計劃。

高速公路養護計劃由高速公路企業編制,經市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後組織實施。

國道、省道養護計劃由市公路管理機構編制,報市交通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縣道養護計劃由區縣(自治縣)公路管理機構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鄉道、村道養護計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並報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交通秩序管理,統籌安排公路養護作業計劃,避免交通堵塞。

公路養護作業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分流方案,確定分流路線。第十壹條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至少在作業開始五日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施工路段、施工時間、分流路線等信息,並在施工路段和分流路口前設立公告欄;如果無法繞行,應修建臨時道路。第十二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高速公路巡查頻次和內容的要求進行巡查,並做好巡查記錄,建立巡查信息檔案;發現道路損壞、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或者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盡快采取措施修復或者消除危險。第十三條公路沿線邊坡及周邊的地質災害防治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其他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按照《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第十四條公路養護項目根據項目的性質、復雜程度和規模,分為日常養護、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和改建項目。

公路養護工程程序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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