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管道工程和工礦企業生產管道工程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管線工程應當符合城市發展需要,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要求,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規劃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建設、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城市管線工程的管理工作。第六條規劃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納入管線專業規劃,統籌安排各類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制定道路建設方案時,應當考慮管線工程建設的要求。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道路建設規劃,按照城市規劃和管線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綜合管線規劃。第七條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或管線單位負責組織編制管線專業規劃,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大修城市主幹道、次幹道或者快速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自年度道路建設計劃批準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各管線單位,並在道路工程開工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布建設內容和開竣工時間(搶險等特殊情況除外),書面通知各管線單位。
管線單位需要與道路工程同步實施管線工程的,應當落實投資計劃和設備采購計劃;管線單位不需要與道路工程同步實施管線工程的,應當書面告知道路建設單位,並同時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道路規劃方案通過後,道路建設單位應當與管線單位充分協商,對相關管線建設項目進行統籌規劃,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納入項目同步設計和建設。
道路建設單位在制定道路建設方案時,應當兼顧管線工程建設,考慮管線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線單位在制定管線建設方案時,應當配合道路建設,確保與道路工程同時完成。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幹道或者高速公路需要遷移管線的,管線單位應當與道路建設同步實施管線遷移、地下化,所需建設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幹道或者高速公路,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同溝敷設管線。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同溝管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社會資金依法投資建設同溝管線。任何單位不得在已建成的* * *同溝滿載前,在同壹道路上建設類似管線工程。
同溝管線所有權人可以有償出租或者轉讓同溝管線。有償出租或轉讓的價格應當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第十二條管線單位需要在城市主幹道、次幹道或者快速路道路上進行穿越道路的管線工程,有條件采用不損壞路面的施工方法的,應當在車行道路段采用不損壞路面的施工方法。第十三條高速公路範圍內的人口密集區、商業中心和城市主次幹道,不得新建110KV以下架空電力線路。
大中城市規劃的人口密集區、商業中心、城市主幹道、次幹道和快速路,不得新建35千伏以下架空電力線路。
民用機場、鐵路客運站和客運港口的主體功能區,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歷史文化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不得新建電力架空線。
實施本條第壹款110KV及以上和第二款35KV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重慶電網專項規劃的有關規範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區域內應當敷設的現有架空線,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規劃或者結合舊城改造、道路改建、擴建、大修逐步敷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