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二)加強治安防範和治安管理,實行群防群治,維護治安秩序,防止違法犯罪;
(三)深化對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理想、道德、紀律和法制教育,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四)搞好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把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
(五)做好行政管理的各項工作,加強基層調解組織,減少民間糾紛;
(六)提高勞動改造和勞動教養質量,安置教育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和重新犯罪。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軍隊和公民均應執行本條例。第六條重慶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壹組織實施。
重慶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是協助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全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機構。
公安機關是社會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職能作用。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第七條市、區、縣(市)和縣區、鄉(鎮)、市轄區的街道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第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在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指導下,管理本系統、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九條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
(三)組織、協調、指導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
(四)檢查、監督本轄區內各系統、各部門、各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系統、單位和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存在嚴重治安問題的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六)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典型經驗;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下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工作;
(八)辦理同級政府和上級政府交辦的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三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第十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當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
市、區、縣(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的具體措施,建立檢查、監督、量化考核和評比制度。第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任務和要求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其職責是:
(壹)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思想教育,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公共安全;
(二)建立健全內部治安組織和治安責任制度,嚴密防範措施,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秩序;
(三)協助司法機關查處本部門、本單位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四)加強對違法人員的幫助和教育;
(五)配合司法機關對被判處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保外就醫、假釋等罪犯以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人員的部門和單位進行監督教育;
(六)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外來人員的暫住、住宿等管理工作;
(七)調解本部門、本單位之間的糾紛;
(八)參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第十二條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職責:
(壹)制定居民公約或者村民公約,對群眾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2)建立健全治安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
(三)防範盜竊、火災、特殊、破壞等治安災害事故的具體措施落實情況;
(四)調解民事糾紛;
(五)做好轄區內違法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等的幫教工作;
(六)加強對本村暫住、住宿和其他外來人員的管理;
(七)參加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
(八)組織居民、村民參與治安聯防;
(九)協助司法機關查處各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