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編制漁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四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人民政府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漁業工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和漁港設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業水域和漁港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漁港、漁船、漁具、漁用藥物、有害水生動植物等的監督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物多樣性。第五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第六條在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進行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第二章水產養殖管理第七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理利用河流、湖泊、水庫、池塘、水田和其他適宜水產養殖的水域、灘塗,發展水產養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開發利用宜漁的荒山水面、荒灘和低窪荒地,在資金、物資和技術上給予支持。
漁業用地、用水、用電應當符合農業用地、用水、用電的規定。第八條使用國有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的,使用者應當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跨區縣(自治縣)養殖證,應向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人民政府核發。
水產養殖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水產養殖許可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逾期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捕撈許可證、水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其他行政許可,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三峽水庫重慶庫區漁業養殖的監督管理。
三峽水庫重慶庫區漁業養殖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科學放養和保護水質的原則。
重慶三峽庫區漁業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峽庫區重慶庫區水產養殖證由水域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市人民政府頒發。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國有水域、灘塗、養殖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轉讓。所得收益將全部用於漁業資源的增殖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
依法明確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養殖水域、灘塗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養殖水域、灘塗的使用權,但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第十壹條生產水產苗種(含觀賞水生動物,下同),必須經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發給生產許可證。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耕自用的除外。
從市外引進水產苗種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檢疫審批手續,並經檢疫合格。第十二條生產、經營漁藥必須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第十三條從事養殖生產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餵和使用藥物,不得造成水域環境汙染。
在水產養殖生產中,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飼料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漁藥。不合格的水產品不得進入流通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