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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_為建設和完善重慶市統壹的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規範中介超市經營管理,提高中介超市服務水平,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和《重慶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建設工作方案》(渝府辦〔2020〕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介超市的建設升級、經營管理、采購人員和中介服務機構的進駐,以及應進入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的采購和服務評價。

本辦法所稱中介超市,是指為購房人購買中介服務而建立的,為交易提供登記、信息發布、選號、結果反饋、合同簽訂、服務評價等“壹站式”綜合服務的綜合信息服務平臺。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的行政部門、行政相對人及其他市場主體。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通過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術服務為購買者提供有償服務的中介組織。

第三條_應進入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項目參照《重慶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建設工作方案》(渝府辦發〔2020〕95號)。_在全市行政工作(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給付、行政征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行政權力)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使用財政資金_以及不符合招標限額標準、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之外、不符合采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包括行政審批過程中必須由申請人或行政審批部門委托的各種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定、鑒定、證明、咨詢、測試等。

第四條中介超市按照“全市壹個平臺”的原則經營和提供服務。

第二章結算流程

第五條中介超市實行電子交易,買方和中介服務機構_應事先在中介超市註冊。購買者完成信息填寫和壹對壹比對後,白工進入中介超市。

第六條_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能夠提供中介超市已經提供的中介服務,具備相應中介服務所需的資質和資格或者相應的能力要求,具備獨立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第七條_中介服務機構申請進入中介超市的信息應在_中介超市公示2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中介_服務機構自動入駐中介超市。對公示有異議的,中介超市經營機構應當暫停準入程序,及時告知申請人,並提交中介服務機構行業主管理部門核實。

第八條中介超市應當設立中介服務機構展示欄,公開展示中介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資質(資格)信息、信用信息、服務評價價格等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除外),便於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九條_ _購房人和中介服務機構在入住時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包括申請信息和變更信息),並對其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_買受人和中介服務機構辦理入住手續後,其在中介超市的壹切經營行為均視為自願、真實的交易,並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遴選程序

第十壹條采購人應當按照“壹事壹選”的原則選擇中介機構。中介服務機構根據采購公告的要求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與交易。中介超市提供優惠選、直接選、競價選、隨機選等交易方式。采購人自主決定選擇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但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行政審批詳見市政府發布的《重慶市行政審批必備條件保留的現行有效中介服務清單》。

第十二條_評選活動通過互聯網進行網上評選,采購人和中介服務機構應提前做好網上評選準備工作。

采購人在中介超市選擇中介服務機構時,應當通過中介超市發布采購公告。采購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項目狀況、中介服務內容、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資質和資格或者能力、服務金額(競爭性招標除外)、遴選時間、遴選方式、合同條款、采購人及聯系方式、受理投訴的聯系方式。受理投訴的聯系方式可以是采購方監督機構的聯系方式,也可以是采購方上級部門的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購買人設立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和資格條件或者能力要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優化營商環境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行業有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承接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四條從發布采購公告到報名截止的時間不得少於2個工作日。公告期滿後,未成功選擇中介服務機構的,需重新發布_ _購買公告。同壹中介服務項目重新啟動的,自發布采購公告至報名截止時間不得少於1個工作日。中介服務機構擬參加的,應當在報名截止前通過中介超市提交報名申請,並承諾符合公告要求的全部報名條件。部分活動不接受現場報名。

第十五條_購房者在中介超市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主要通過以下方式:

(1)選擇最好的。采購人根據采購計劃,對註冊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水平、服務質量、效果、同類業績、服務承諾、人員配備、信用信息等因素進行綜合比較後,擇優選擇中介服務機構。采購計劃應與采購公告同時發布。

(2) _直接選擇。采購人從註冊的中介服務機構中直接確定中介服務機構。

(3) _投標選擇。采購人應當在采購公告中明確合理報價範圍,中介服務機構根據項目情況進行自我評估和測算後,按照采購公告的要求填寫服務價格,在合理報價範圍內的才為有效報價。中介超市根據價格最低的原則,自動確定在有效報價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選擇的中介服務機構。如果只有壹家有效報價的中介服務機構,則報價後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報價為合同價。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等有效的最低報價,將從有效報價最低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選擇中介超市。

(4) _隨機抽樣。中介超市采用計算機隨機抽簽的方式,從已報名參加項目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隨機抽取,確定已入選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六_評選結果產生後,中介超市將公布評選結果。_在與選定的中介服務機構簽訂合同前,購房人應對選定的中介服務機構是否符合相關登記條件進行實質性核查。經核查,中介服務機構不符合登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向中介超市經營機構反饋,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行為準則

第十七條中介服務機構參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中介服務采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中介超市的相關規則,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 _提供虛假材料、證照(偽造、篡改、出借、借用證照,_ _),提交中介超市資質許可等與實際不符或未及時更新的材料_;

(2) _超越資質範圍承接業務,資質和資格條件或能力不符合采購公告要求的,響應采購公告進行登記(以簽訂合同前提供的文件為準,中介服務機構應及時更新);

(三)_以商業詆毀、虛假宣傳、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從事經營;

(四)_與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串通,擾亂公平競爭秩序;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結果,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按照采購公告的規定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六)_不按職業規範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合格,或者服務結果不符合職業規範要求而被行業主管部門退回的;

(七)_轉包或違法分包服務項目;

(八)提供虛假數據、信息和資料,出具虛假報告、結論、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材料的;

(9) _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報價;

(十)以報價低、利潤薄等不正當理由要求增加服務收費,或者降低服務標準;

(十壹)在提供服務中,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二)利用監督、評估、審計等服務優勢幹預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的日常經營或者要求其他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利益輸送;

(十三)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務時限完成服務的;

(十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八條入駐中介超市的買家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取締原有自建中介機構庫或違反規定新建中介機構庫並使用;

(二)_不按規定進入中介超市購買;

(三)_違反規定設置條件,排斥中介服務機構參與競爭;

(4) _未在投標選擇中設定合理的報價範圍;

(五)_無正當理由取消或終止已發布采購公告的采購項目;

(六)未及時回答中介服務機構提出的有效問題;

(七)_要求中介服務機構放棄中標,或者無正當理由單方面采取_取消中標結果;

(8)在合同簽訂中加入不平等或者明顯不合理的條款,或者在中標結果公示後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

(9) _在服務過程中強行增加服務範圍和內容,無任何事實依據_對中標候選人的惡意差評;

(十)在中介服務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與中介服務機構串通,弄虛作假,幹擾和影響中介服務活動的;

(十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服務費或無故違約的;

(十二)在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和履行合同中,行賄受賄,或者_有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執行中介服務機構提出的合理意見,或者不接受中介服務機構依法提供的報告、結論和證明文件的;

(十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服務評價

第十九條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中介超市服務評價體系,對購買者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評選活動和績效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_應當進入中介超市交易的中介服務,_購房人_應當通過中介超市服務評價系統對選定的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規範遵守情況和服務滿意度進行評價。評價內容包括按規定開展業務、遵守交易規則、履約質量和效果、服務收費和誠信、服務時效和其他五個方面,實行五分制,其中:

(1) _按要求承辦業務(5分)。評估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第(壹)至第(三)項所列情形以及違反規定承接業務的其他情形。

(2) _遵守交易規則(5分)。中介服務機構存在性評價_本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第(四)至第(五)項所列情形及其他違反交易所規則的行為。

(3) _履約質量和效果(5分)評估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第(六)項至第(八)項所列情形,是否按規則操作。

為過程提供標準、規範的服務,以及專業水平、服務能力、結果_質量等。

(四)_服務收費和誠信(5分)。評價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第(九)項至第(十二)項所列情形,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收取服務費,誠信存在的問題。

(5) _服務限制及其他(5分)。評價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第(十三)至第(十四)項所列情形,是否及時反饋服務進度和問題,工作效率和響應速度。

上述評價應真實表達買方單位的意見。如得分低於3_,應說明評分原因,並可將相應證據上傳至中介超市作為證據展示給被評價方。五項得分的算術平均值即為中介服務機構在所選項目中獲得的綜合評價得分。

第二十壹條_應當進入中介超市交易的中介服務,被選定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通過中介超市服務評價系統對采購人的采購活動和履約情況進行評價。評估內容包括進場交易、公告、中標及簽約、履約合作、付款及誠信、其他五個方面,五分制,其中:

(1) _入場交易(5分)。評估采購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第(壹)至第(二)項所列情形。

(二)_公告(5分)。評估收購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以及其他違反公告規定的行為。

(三)_中獎及簽約(5分)。評估采購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第(七)項至第(八)項所列情形,以及簽約過程中的行為規範等。

(四)_履約合作(5分)。評估采購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第(九)至第(十)項所列情形,以及履約階段的配合配合和問題解決情況。

(5) _支付和誠信及其他(5分)。評價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第(十壹)項至第(十四)項所列情形,是否按合同約定支付了服務費,是否存在廉潔問題。

上述評價應當真實表達所選擇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意見。得分低於3分的,應說明得分原因,相關證據可上傳至中介超市作為證據展示給被評價方。五項得分的算術平均值即為采購方在本項目中獲得的綜合評價得分。

第二十二條_中介超市服務評價系統對中介超市中介服務機構所有服務項目的評價結果進行算術平均,得出中介超市中介服務機構(業務類型)的動態評價結果,並以“星”的形式顯示,每點對應壹星,滿分為五星。

第二十三條中介超市經營者應當展示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的行為、購買者違反本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的行為、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_中介超市經營機構應當加強對購房人選擇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鼓勵購房人在同等條件下選擇符合行為規範、服務評價高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六章爭議解決

第二十五條中介超市應當提供網上問答渠道。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在網上對采購公告(包括采購文件)提出質疑。提問內容應與采購中介服務相關,有實質性問題且問題指向明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遇符合上述要求的查詢,采購人應在交易前及時答疑,答疑不影響正常采購程序。如收購人需要修改公告,修改後重新發布C。

第二十六條中介超市運營流程,包括買家和中介服務機構的選擇流程、公示等技術服務事項,由中介超市運營機構負責解釋和辦理。

第二十七條采購人與中介服務機構之間因交易發生的爭議,包括對采購公告條件、中標機構確定、合同簽訂、服務評價等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a) _首先向爭議方提問,由爭議方負責解釋、_回答問題和處理;

(2) _對爭議相對人的解釋、答疑、處理不滿意或仍有爭議的,_可通過采購公告中規定的投訴聯系方式或其他合法途徑進行投訴。_爭議雙方願意協商的,可以邀請中介超市經營者提供見證服務;

(3) _如果通過上述程序仍未解決爭議,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七章職責分工

第二十八條市公共* * *資源交易監管局履行牽頭職責,會同市本級相關部門建立中介超市建設聯席會議機制,討論解決中介超市建設和運營中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各區縣中介超市牽頭部門負責牽頭推動本區縣買家入駐中介超市,清理自建倉庫和中介服務,協調處理本區縣買家在中介超市的相關活動,聯系相應區縣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市和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編制本行業中介服務項目清單,全面清理和取締本行業自建中介服務庫,推廣本行業中介服務項目,建立本行業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 制定本行業中介服務合同範本,開展管理培訓和社會宣傳,調解本行業中介服務履行階段的糾紛。 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行業協會研究發布本行業中介服務收費指南或價格信息,供購房人和中介服務機構參考。

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牽頭_管理和完善全市行政工作_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_單。

第三十壹條_ * *資源交易中心作為中介超市的運營機構,負責中介超市的建設、升級和日常運營,實現中介超市與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為中介超市網上交易提供服務;開展_交易業務培訓和社會宣傳,提高中介超市的社會認知度和認可度;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及時統計交易情況和服務評價並及時在中介超市公開,促進公開公平交易。

中介超市在培育期內不收取交易服務費,培育期結束後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_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社會團體因自我管理需要購買中介服務的,可聯系中介超市運輸代理機構辦理結算和交易。鼓勵社會資本項目通過中介超市選擇_中介服務機構。上述交易活動和服務評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_本辦法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_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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