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壹:制定懲治腐敗的法律法規,完善法制。朱元璋總結元朝滅亡的教訓,談到官僚政治的緩慢。他認為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是法律制度的放松。”因為法制不清,倫理道德也不好,所以他得出“朝廷因夫法而治天下”的結論。”為了根除腐敗,他非常重視立法,制定了壹系列懲治腐敗的法律。
洪武時期,明太祖頒布的最著名的法典是《大明法》和《大阪》。與唐宋時期的法律相比,《大明法》明顯加強了對貪贓枉法的官員和權貴的打擊和制裁。比如關於濫設官員,有很多重罰條款是《唐律》中沒有的,規定專門選官的大臣將被斬首,大臣的親屬除非被特別指示罷免官職,否則將被斬首。?⑥“如果刑部和各衙門的官員不執法,不服從上司的命令對犯入境罪的人進行斬首”,“公務員壹定是對國家有很大貢獻的人,我們公司請來封侯爵的人就應該被斬首。”⑦而且對官員犯贓物的處罰規定明顯加重。據統計,這方面的規定是11,處罰極重。比如規定:“若有人財物受損,觸犯了法律,總要被絞死七八十棍。”凡奉賢官吏,收受錢物,向所轄地方的放債人要錢,若以高價買賣而食之,則由其他官吏處罰。
盡管如此,《大明法》的頒布並沒有像朱元璋那樣達到預期的效果,很多官員還是和以前壹樣腐敗。為了加大懲治腐敗的力度,朱元璋運用嚴刑峻法,編纂了壹部懲治腐敗的法規匯編——《大班》,共236條,其中關於官員違法的約156條。只要對《大高》進行具體分析,就會發現其中所列的大部分刑期都超過了《大明法》的標準,刑期有輕有重。比如劉知仁受賄數千次,按照明律,應該以枉法論處,卻遲遲不了了之。今天,建昌縣令許儀收夏稅,得了四百元。依法斬首,卻在當年被殺。再比如“有司擅設官兵”,以宗族刑論處,但根據《明律》“擅設官”壹條,罪名是壹百年零三年。⑩
朱元璋制定嚴格健全的法律法規懲治腐敗,說到底,是為了達到“興紀”的目的。
措施二:加強監管體系建設,防控並重。朱元璋非常重視監察機關在反腐敗中的作用。他說:在國家機構中,“臺灣巡視員的任命尤為重要”(11)。正因如此,首先,他對監察官員要求非常嚴格。例如,他說監管應該從“有道德的方正之人”中精心挑選,“任何帝國歷史罪行”都應該從重處罰。其次,他建立了比上壹代更嚴密的官員監控網絡。在中央政府,除了都察院,還設立了六個部門,以加強對各部和醫院的監督。明朝以前,雖有禦史臺官員監督中央六部,但六部沒有部門監督機構。朱元璋在六部設立專門的監察機構,主要職責是糾正和彈劾貪官汙吏;在地方上,除了中央任命禦史之外,1376年,各省也有巡檢司負責監察,但這仍然不能消除朱元璋對各司官員的懷疑。所以在1391年,他還設立了“總督”制度,中央派親信大臣巡視各地,監督地方官員。這樣,三地交叉監督,形成了縱橫交錯的監督網絡,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官員的腐敗。
但由於封建官場的弊端,嚴密的監控網絡對反腐的作用有限。朱元璋也說過,他手下的很多官員都是無能的。“如果靠壹個部門來說理人民的功過,妳已經19年沒見過他了。”(12)基於這種情況,他還建立了民眾監督制度,借民眾的力量加入監察官員的反腐活動。洪武元年令:若收官額術,“徐岷人取之於部,部若不理,取之於親屬議罪。”(13)大寶裏也有很多規定。比如第36條,如果民眾發現地方官員混淆是非,亂收稅,允許他們聯名上京控告。為了保證這壹措施的實現,朱元璋對進京控告的民眾給予了保護,並規定膽敢阻止民眾控告的人要受到家人的懲罰(14),使檢舉貪官的民眾不會遭到報復。
這樣,機關監督和公眾監督相結合,才能有效預防和懲治腐敗。
措施三:加強宣傳教育。懲罰和監督是反腐的重要手段,教育也是明確官員管理不可或缺的方式。在反腐運動中,朱元璋十分註重宣傳教育,讓官員從思想上築起反腐的堤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