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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工作。第三條珠海市實行土地儲備制度。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對未出讓(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和通過依法收回、收購、返還、置換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儲備。第四條土地儲備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了規範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並組織前期開發和儲備供應的行為。第五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土地儲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儲備中心)是市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工作的機構,隸屬於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儲備中心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第六條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國資、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工作。第七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空間規劃,合理編制中長期土地儲備計劃,並根據我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可在中間每年調整壹次,並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八條土地儲備的範圍包括:

(壹)未出讓(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新增建設用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購買的土地;

(五)政府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權人依法返還或者置換的土地;

(七)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可以儲備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第九條儲備土地應當是產權清晰的土地。收購方式和程序不規範、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的土地不得入庫。

有汙染(包括疑似汙染)的土地、文物古跡、礦產覆蓋層、洪水和地質災害隱患等。在相關單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調查、核實、評估和治理目標前,不得入庫。第十條土地儲備的具體操作程序按照現行具體規定執行或者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儲備中心另行制定實施。征地補償標準由儲備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我市相關政策協商確定,經市政府批準後簽訂征地補償合同。

儲備土地入庫前,儲備中心應當向市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壹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第十壹條儲備土地出讓前應當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儲備土地能夠滿足必要的建設開發要求,從而保證儲備土地的供應。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包括儲備土地整理、土地拆遷清理、完成地塊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土地平整達到“三通壹平”的必要要求。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自然資源部門委托給當地政府或具有相關職能的部門。第十二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預留土地進行管護,預留土地的管護措施應當兼顧揚塵治理相關工作。建立儲備土地巡查制度,及早發現、制止和處理侵犯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儲備中心協助相關工作。第十三條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儲備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可按規定經市自然資源部門批準後臨時使用。儲備土地臨時使用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臨時使用儲備土地的,不得在儲備土地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需要修建臨時建(構)築物的,應經市自然資源部門同意並按規定報批。

臨時使用期滿後,搭建的臨時建(構)築物由臨時用地單位自行清理,保留的土地應當恢復原狀,恢復原狀過程中涉及的任何清理事項不予補償。第十四條儲備土地應當在滿足供應條件後納入土地供應計劃。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供應儲備土地。

經認證的儲備土地供應前,應當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和註銷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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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信訪綜合治理工作計劃的報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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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好以“興起農村改革新高潮,譜寫科學發展新篇章”為主題的教育活動,組織全村黨員幹部認真學習貫徹黨的xx屆三中、十四中全會和縣委XX屆十四次全會精神。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加強政策引導,把握政策界定,提高村民組織化水平,搞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和服務,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提高村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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