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制定行政執法年度工作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二)建立執法人員政治、業務學習和勤政廉政教育的規章制度;
(三)參與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案件的討論和決策。
(四)帶頭嚴格執法,支持各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
(壹)明確行政長官的執法責任;
(二)確定內部執法機構的執法權限、執法責任和執法要求:
(三)確定執法人員廉潔勤政的執法職責、權限、工作目標和要求;
(四)制定對各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完成執法職責目標的考核辦法;
(五)制定獎懲辦法。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行政執法制度:
(壹)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制度;
(三)執法案件統計制度;
(4)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五)行政執法目標考核制度;
(六)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第三章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組織宣傳實施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在實施滿壹周年後的三個月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實施情況。
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執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專門執法機構,配備相應的執法人員。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法。第十壹條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辦理各項事務的條件、程序和期限;依法及時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的事項。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查處各類違法案件,確保各類違法行為得到正確有效的查處和及時糾正。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收費、行政處理和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不得失職或者越權。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行政執法的投訴和申訴。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制作規範性法律文件。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不得將罰沒收入與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的獎金福利掛鉤;查處行政犯罪時,行政處罰不得代替刑事處罰;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第四章行政執法監督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制度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監督。
各級監察、人事、財政、審計等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權,對罰沒財物的收繳、行政執法經費的使用、執法人員的任用和考核、廉政建設等制定具體的監督辦法。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壹)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效果;
(二)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序的合法情況;
(三)行政措施、執法文書和執法案卷的規範化程度;
(四)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以及勤政廉政情況;
(五)人民群眾和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評價和意見;
(六)執法的社會效果和提高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