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主管檢察官是負責案件的檢察官。這裏主管的案件不僅包括申訴案件、民政案件、貪汙賄賂案件,還包括審查起訴案件。主辦檢察官外延大,內涵窄,壹般不能體現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的職能,即“訴訟”。其次,主管檢察官是指控被告人犯罪並承擔主要責任的檢察官。首席檢察官的外延更小,內涵更大。只能體現公訴職能,不能體現刑事案件的決定審查起訴職能。因此,筆者認為將其命名為“檢察長”較為合適,既能體現其獨立決定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職能,又能體現其在法院公訴中獨立決定檢察事務的職能。因此,首席檢察官的概念可以概括為按照壹定條件和程序產生,依照法律法規獨立決定刑事案件審查起訴和法院公訴中的檢察事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的檢察官。(1)改革現行的三級辦案體制勢在必行。從1979到1999這漫長的20年間,無論是刑訴法修改前還是修改後,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壹直在使用承辦人審查辦案。實踐中,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的三級辦案程序,是對辦案的不負責任和負責,尤其是集體討論制度,幾乎等同於人人有責。沒有人負責,嚴重影響了辦案質量,使檢察工作僵化。另外,三級辦案系統程序繁瑣,耽誤了辦案時間和效率。可見,檢察工作不改革是沒有出路的。
(2)急需加強檢察部門的凝聚力。眾所周知,檢察部門有三個特點,即苦和累。差,檢察部門很多同誌有消極辦案的思想,對承辦的案件處理決定先觀望、二觀望、三觀望,缺乏應有的工作熱情,有的甚至希望盡快離開檢察部門。比如某醫院進行雙向選擇,結果檢察部15同誌只有兩個誌願填報檢察部。可見,不改革,檢察部門就沒有生命力。
(3)如何減輕領導負擔,亟待解決。實行原來的三級辦案制度,無論是簡單案件還是疑難復雜案件,檢察部門負責人都要召集全科醫生討論研究,有時還要邀請檢察長參加討論,審查結論報告和起訴書。簽署意見,對疑難復雜的文件與相關部門協調,這些繁重的工作壹直困擾著檢察部門負責人和檢察長,使他們難以保證有足夠的精力加強幹警隊伍建設,解決疑難復雜案件;很難保證有足夠的時間考慮檢察部門的工作改革。可見,不改革,起訴辦案制度就難以完善和發展。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檢察幹警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都達到了壹定的水平,絕大多數能夠滿足主任檢察官制度對辦案人員的要求。試行檢察長制度的重大意義可以體現在以下四個“改進”:
(壹)提高辦案效率
實行首席檢察官制度。可以有效調動主任檢察官和辦案人員的積極性,主任檢察官享有以前由主任檢察官和主任檢察官行使的十余項職權,從而簡化了辦案程序,減少了辦案環節,改變了“大問題、小問題都由全科主任檢察官簽發,必須上報”的現象,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充分體現了訴訟經濟原則。
(二)提高辦案質量
在過去的辦案機制下,承辦人只對案件事實負責,對壹定的程序有壹定的依賴性,而檢察長無法詳細了解每個案件的細節,往往導致“審”與“決”分離,難免出錯。試行主任檢察官制度後,主任檢察官必須對本組所有案件的質量負責。同時,對於疑難復雜的案件,檢察長或承辦人仍然可以提交討論,這大大增強了辦案人員的責任感,案件質量也必然會提高。
(三)提高專業素質
主訴檢察官制度規定主訴檢察官有權決定起訴和簽發文書,因此要求主訴檢察官查明事實、定性和準確適用法律,改變了過去承辦人只對事實負責的局面。因此,該制度試行後,從檢察長到承辦人的每壹個承辦人都感受到了提高自身業務素質的重要性,促使他們加強業務理論學習,盡快提高業務水平。
提高公訴水平
由於首席檢察官的任命強調素質、心理、辯論、外貌的統壹,各組成員合理搭配、優化組合,可以充分發揮群體優勢,快速提高法庭公訴質量。四、試行主任檢察官制度必須做好的幾項工作。
(壹)領導重視
主訴檢察官制度是檢察機關辦案體制改革的壹項重要舉措。這壹制度的正確運行,自然需要檢察長的遠見和常識,當然也離不開檢察長的關心和支持。檢察長要把這項制度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對主任檢察官的職責、權利和利益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把主任檢察官的職責和權利同時落到實處,充分激發主任檢察官的積極性,使審判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
(二)履行職責
主訴檢察官責任制的生命力在於擴大了主訴檢察官的權力,明確了主訴檢察官的職責,註重主訴檢察官責、權、利的統壹,從而充分調動檢察官的工作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因此,主訴檢察官制度應特別關註主訴檢察官具體職能的落實;明確主訴人的具體職責,獎懲分明。首先,應當逐項規定檢察長辦理檢察事務的決定權和權力,明確檢察長的操作程序,堅決反對“仍然把半張臉藏在吉他後面不讓我們看見”的情況;其次,著力提高主訴檢察官的相應待遇。待遇是主訴檢察官制度責、權、利統壹的組成部分之壹,是穩定檢察官隊伍、激發主訴檢察官積極性的保障,也是對主訴檢察官繁重身心努力的補償和尊重。第三,嚴格制定懲戒措施。這壹措施不是對首席檢察官行使各種職權的限制,而是對首席檢察官的壹種監督,以增強其責任感。具體規定錯案和錯誤定性。證明錯誤的賠償責任和補貼金額的扣除是獎懲結合的具體體現。最後,合理制定業務考核細則,認真落實各項考核。考核細則要結合檢察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聽取幹警的意見,努力使細則切實有效。嚴格考核是落實責任的關鍵。只有通過考試,才能評出優秀的、村級的、不稱職的主任檢察官,從而廢除申訴檢察官終身制,真正體現競爭上崗、優勝劣汰、滾動選拔的原則。否則考核細則只能是紙上談兵,形同虛設,沒有明確辦案責任。
(三)註意方法
結合實際情況,靈活運用方法,是審判工作成功和案件質量的關鍵。要改革,大膽放權,提高效率。我們不能放在最後,置之不理。因此,在審判工作中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平穩過渡和銜接
在新舊辦理機制交替的過程中,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波動,首先要做好銜接工作,保證平穩過渡。首先要做好主訴檢察官的思想工作,消除畏難情緒,勇於挑重擔,充分行使主訴檢察官制度規定的權利。第二,首席檢察官接受會簽文件方面的培訓。原來的法律文書是科長和主管檢察長簽發的,現在是檢察長簽發,難免會出現壹些問題。只有通過培訓,才能使法律文本風格統壹、規範,防止錯漏,提高文書質量。再次,做好非主任檢察官的思想工作,樹立大局觀念,協助主任檢察官做好工作,努力在辦案中鍛煉自己,爭取早日成為主任檢察官。
2.權力下放和實施
試行主任檢察官制度後,主任檢察官和檢察長在業務上是領導和被領導。科長、檢察長盡量不要過問主任檢察官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鼓勵和要求主任檢察官用好自己的權力,使主任檢察官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充分體現自己職責的內涵。主任檢察官行使權力要有“四多四少”,即(1)多指導,少代理。多指導,少代理,不能把自己埋在自己分管的案子裏,要多給其他委員辦理的案子指導,可以把握每個案子的訴訟脈搏,可以很好的了解案情。(2)多閱卷,少復核,卷宗材料是事實和證據的基礎。檢察長要親自閱讀本組案件的底稿,特別是復雜的案件,抓住案件的主要關鍵點,再分配給其他人辦理,以便更好地指導其他人辦理好案件。另外,對於壹些復雜疑難案件,需要親自出庭的,需要親自訊問犯罪嫌疑人,但需要審查的材料可以少審查,交由他人辦理。這樣既能保證質量好,又能節省自己的時間。(3)多出庭,少審查,由主訴檢察官重點出庭,充分分配主要責任,可以有效提高公訴的審判效果。案件的審查工作可以盡量由其他同誌辦理。(4)難度大,不簡單。主訴檢察官要多辦理疑難復雜案件,多辦理普通程序性案件,少辦理簡易程序或不簡易程序的案件。這種評價可以極大地鍛煉主任檢察官的專業能力,有效地發揮主任檢察官的作用,保證辦案質量。
3.協調日常工作。
試行檢察長制度後,從檢察長到科長,都要註意部門內的協調。壹是協調主訴檢察官辦案團隊之間的關系。因為主訴檢察官之間存在壹定的競爭,為了避免各自為政,領導要要求所有的辦案團隊團結作戰,分組協同工作。如果* * *辦案組人手不足,科長要從其他組安排人員支援。對於壹些案情特別復雜、爭議特別大的案件,科長可以安排其他主訴檢察官交叉閱卷,互相核對。其次,在協調方面,也要做好檢察部門與其他單位或部門的相互配合,因為關起門來搞主訴官員問責制是不可能的,必須走出去,接受兄弟單位的檢查,爭取兄弟單位的配合。此外,在審訪制度期間,可以邀請NPC、政法委、公安廳、法院的負責人到澳門開會,讓他們充分了解檢察長制度,廣泛征求意見,尋求支持。在審判過程中,科長會經常走訪公安、法院單位,了解主訴檢察官辦案中存在的問題。以便及時改善。
(四)健全的監督機制是保障。
主訴檢察官制度擴大了主訴檢察官辦案的權力。因此,建立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可以保證這些權力的正確行使,保證案件質量。
首先是領導監督原則。科長、檢察長可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主訴組審查的案件質量。結案時,申訴檢察官應當在起訴前三日內,將其簽署的法律文書連同偵查機關或者自偵部門壹並交內勤歸檔。案件判決後,科長和分管檢察長通過審查起訴書和判決書,及時檢查辦案質量。
二是相互監督原則。辦案組成員認為主任檢察官對辦理刑事案件作出的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及時與主任檢察官交換意見。如果檢察長不采納,小組成員應向科長或主管檢察官報告情況。
三、跟進原則,為了保證辦案質量,防止人情案、關系案等的發生。,特別是要防止因分散而移送審查起訴的相關事實、情節和公訴罪名因人情而變,放縱犯罪的發生。分管檢察長、檢察長可以定期走訪法院、公安,了解情況,以便發現問題,加強監督。
& gt第四,是取消量化考核。為增強主訴檢察官工作的責任心,可將主訴檢察官責任制納入量化考核,專門制定審查起訴工作量化管理細則,對刑事案件實行“壹案壹表”、“逐級分級”的考核方式。將考評打分結果制表張榜公布,公開表現,督促主訴檢察官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嚴格依法辦事,確保辦案質量。(壹)檢察長負責制缺乏法律依據。1998 12 16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查,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規則確定的辦案制度,也是實行多年的三級辦案制度。可見,主訴檢察官負責制的審判缺乏法律依據。在壹些試點檢察院,檢察長負責制采取“檢察長授權”的形式。這個規定其實是壹種考察。顯然,“檢察長授權”的內容不能包括首席檢察官代表主管檢察長或總檢察長決定的權力。因此,《規則》第四條應適當修改為: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普通和簡易案件由檢察長辦理並作出決定。疑難復雜案件和重大有影響的案件,由檢察官承辦,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查,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二)錯案責任追究與檢察長大膽放權之間存在明顯矛盾。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追究錯案責任的規定(試行)》明確規定,承辦人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負責,檢察長對案件決定負責。條例沒有規定檢察長的決定對錯案應當承擔的責任,所以責任只能由檢察長承擔。這在客觀上讓檢察長不敢把檢察長享有的權利放在最後,心存疑慮。因此,《條例》對主訴檢察官造成錯案的責任應當作出相應的修改和補充,這是當務之急。否則,檢察長負責制的改革是不徹底的,檢察長必將行使職權。
(三)主任檢察官收入低,難以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主任檢察官制度規定,主任檢察官造成的錯案,除承擔刑事、行政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但對經濟賠償的數額難以作出具體規定。因為主任檢察官本身收入低,雖然在《主任檢察官制度暫行規定》中,主任檢察官享受每月補貼和辦案補貼。但這些補貼相當有限。據此,對主訴檢察官錯案責任的追究應側重於刑事和行政兩個方面,經濟處罰的數額應限定在年度辦案補貼和每月補貼之和之間。這樣既能讓主訴人放心大膽地做好案件審查起訴工作,又能消除主訴人的後顧之憂,不影響家人的日常生活。
(四)遴選主任檢察官的條件和程序要嚴格,反對形式化、形式化。首先要明確,主任檢察官負責制是辦案體制的改革,在主任檢察官的選拔上要排除論資排輩的思想,不能把任命主任檢察官作為解決部分老檢察官職級待遇的辦法。主任檢察官制度必須堅持競爭上崗、優勝劣汰、滾動連任的原則。其次,主任檢察官應從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審查起訴經驗豐富的優秀檢察官中選拔。由於實行首席檢察官制度,確保提交法院的案件質量非常重要。作為把關人,只有嚴格的選拔條件,才能保證首席檢察官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再次,根據本人申請,部門推薦人選,業務知識考試合格後。主任檢察官由審批小組確定,檢察委員會決定,主任檢察官任命。首席檢察官是壹個光榮而重要的檢察官。只有通過積極的政策程序仔細篩選,他們才能名副其實,勇挑重擔,否則缺乏嚴肅性,難以服眾。最後;首席檢察官的選任應堅持少而精的原則。只有堅持求全而不求多的原則,才能培養出高水平、高素質的公訴人才。否則,如果主訴檢察官過於猖狂,主訴檢察官的素質就難以保證,最終導致主訴檢察官負責制的審判失敗。& lt!-& gt;& lt!-&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