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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從犯的法律意義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法典是如何規定主體和從犯的?

主客體轉移的,從客體隨主客體轉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從犯的構成要件

附件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配件的使用目的必須是永久性的。附屬品必須總是有助於主客體的效用,而不局限於經濟效用和經濟目的。比如備胎就是汽車的配件。如果只是暫時輔助主客體的經濟效果,就不是從物。比如房客居住時帶來的窗簾、門簾等,都不是房子的對象。但是,附屬品暫時脫離了主客體,仍然是附屬品。如果壹艘船的槳因修理而暫時與船分離,它仍然是船的附件。

(2)從犯與主體屬於同壹人。附屬物品必須與主要物品屬於同壹個人。如果車主臨時借用了別人的備胎,不能認定為汽車的配件。但如果附屬物不屬於主客體的所有人,主客體的所有人將其與主客體壹並出售,則買賣合同有效。

(3)附件必須是獨立的,不是主要對象的壹部分。主體是獨立的東西,從屬的東西也是獨立的東西。比如窗戶和房子,汽車和輪胎,夾克和褲子,鞋子的左右腳,都是關系的壹部分,而不是主客體和從屬客體的關系。

(4)必須視為交易中的從犯。如果妳在交易中有特殊的習慣,不被認為是從屬於事物,那妳就得從屬於事物。例如,裝滿大米的袋子。

從物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當法律無相反規定或當事人無相反約定時,主物所有人處分主物時,效力及於從物。主客體的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從物的所有權也隨之轉移;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因標的物的標的物不壹致而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的效力及於從物,但不能相反;如果對主客體的所有權有某種限制,這種限制也延伸到從客體。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從物。

第三,事物的分類

1,動產和不動產

根據事物是否可移動,事物可分為可移動和不可移動。

動產是指可以移動,移動後不會改變或損害其價值的東西。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改變性質或降低價值的東西。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房屋、樹木等地上定著物屬於不動產,不動產以外的東西屬於動產。

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

第壹,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調整原則不同。法律壹般賦予動產流動性,而沒有賦予不動產自由流動性。比如私房不能賣給單位。

第二,權利公示的方式和變更的要素不同。壹般來說,動產占有是公示的重要要件,動產物權變動是交付的重要要件,壹般不需要經過特殊程序;不動產登記是權利公示的重要內容,不動產上的權利變動應當登記;

第三,在某些法律關系中,法律的適用不同於訴訟的管轄。比如,在涉外繼承中,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所在地法律;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動產糾紛不能根據其動產所在地來確定。

上述例子中的房屋是不動產,而房屋中的家具等財產是動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動產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因此乙方可以取得家具的所有權。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為房屋買賣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所以即使房屋已經交付,乙方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2.主語和附屬物

根據事物之間的關系,事物可以分為主體和從屬。主客體是指同壹物主所擁有的需要共同使用才能發揮主要作用的兩個事物,從客體是指輔助主客體發揮作用的事物。所以,附屬品必須與主客體為同壹人所有,必須是獨立的,必須與主客體壹起使用,才能起到客體的作用。比如房子和家具,電視和冰箱雖然都是壹個人的,但是都是獨立的東西。但是,家具和其他東西不壹定要和房子壹起使用才有效。所以家具電視冰箱和房子的關系不是主客體關系。

區分主物和從物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主物的處分與從物有關,從物隨主物的轉移而轉移。

3、原物和果實

根據事物之間的關系,事物可以分為原物和果實。

原始對象是產生果實的對象;水果是原始的好處。如果結出果實的果樹是原始的,果實就是果實。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果實是指事物自然產生所產生的利益,比如樹上結出的果實,母雞下的蛋。法定孳息是指根據法律關系產生的收入,如房屋出租產生的租金、存款產生的利息等。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孳息的取得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天然孳息由原所有權人收取,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合法的孳息是按照交易習慣取得的。

4、流通與限制流通、禁止流通

事物按其流動性可分為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

可流通客體是指作為交易標的並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是指在特定主體之間或特定範圍內流通受到限制的事物。禁止流通是指交易標的不能流通的東西。法律規定了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根據現行法律,文物、外幣、毒品、運動槍支、彈藥等。屬於限制流通,而礦藏、水流等國有財產,以及毒品、淫穢物品等。屬於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以外的東西就是流通。循環可以自由循環;禁止流通的不得作為交易標的;限制流通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流通,否則其交易無效。

5.耗材和非耗材

根據使用後的形態變化,事物可以分為可消耗的和不可消耗的。

消耗品又稱消費品,是指經過壹次性使用後被淘汰或改變形狀和性質的東西,如大米、糖、茶葉等。非消耗品也稱非消耗品,是指可以長期多次使用而不改變其形狀和性質的東西,如房屋、電視機等。消耗品不能成為轉讓標的物使用權的債務的標的物;非消耗品可以成為轉讓使用權的債的標的物。

6、可分與不可分

根據是否可分,事物可分為可分之物和不可分之物。

可分物是指分割後不會改變其性質或影響其利益的東西,如糧油。必不可少的東西是指分割後會改變其性質、影響其用途的東西,如電視機、冰箱等。

在* * *財產分割中,如果是可分的,可以采用物理分割的方法;如果是不可分的,就不能用物理劃分的方法來劃分。如果債的標的物是可分割的,可以成立可分割的債;如果是分不開的,那只能是分不開的債。

7、特異性和物種

根據在交易中確定的方式,物可以分為具體物和種類。

特定物是指由自身特征具體決定的東西,可以根據自身特征或者當事人的主觀意誌來確定。比如壹件文物,或者當事人特別挑選的壹輛自行車,都是特殊物。物種是指僅由品種、規格、型號或度量衡決定的事物。

物權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物。只有在交易中才能有具體事物和物種的區分。如果物種是交易的標的,所有權的轉移只能在交付後進行。以特定對象為債務標的的,當標的物意外滅失時,債務不能履行。租賃和借貸關系只能以特定對象為標的物,借貸關系只能以物種為標的物。

8.單體、組合和組裝

事物按其形態可分為單壹事物、組合事物和聚合事物。

單壹事物指獨立的事物,如牛。組合是指許多單壹事物的組合,如房子。集合是指壹些單壹的對象和組合對象,如壹個企業和羊的所有財產。

單體和共軛體只能作為整體的交易標的,不能在某壹部分上交易;集合可以是單個事務對象,也可以對集合中的所有內容設置權限。

根據規律我們可以知道,根據兩個事物之間的關系,事物可以分為主體和從物。主體轉讓的,從物隨主體轉讓,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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