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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突發疾病死亡索賠654.38+0.58萬被駁回的背後:保姆人身傷害,雇主和中介應如何承擔責任?

日前,壹則住家保姆突發疾病死亡家屬向用人單位和互聯網照護平臺索賠654.38+0.58萬元,被法院駁回的報道引發關註。紅星新聞記者發現,類似案例並不少見。那麽,住家保姆在提供勞務時生病或受傷,應該如何劃分責任?紅星新聞記者整理了相關案例,請法律人士分析。

信息圖片根據ICphoto

案例壹:上海保姆猝死引發百萬理賠。

法院認定用人單位無過錯,中介和用人單位自願賠償。

文中稱,5438年6月+2020年2月,上海的華大媽入駐某互聯網關愛平臺,經平臺面試後,華大媽被介紹到李父母家,照顧患有腦萎縮的李父母。

2021年7月8日上午,華大媽在李父母家發燒,自己服藥後無緩解,體溫由38.8℃升至40℃。早上10左右,華大媽在微信群裏聯系李,告訴她發燒了。大約半個小時後,李的妻子回復微信,認為華大媽身體不行,要求換人。李及時向護理平臺通報了華大媽發燒的情況。其間,李的母親多次提醒華阿姨就醫。下午6:5438+0左右,李、家屬及護理平臺工作人員陸續到達現場。發現華大媽昏迷後,第壹時間撥打120就醫。華大媽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發熱導致急性呼吸衰竭。

根據報紙上的相關聊天記錄

隨後,華大媽壹家將用人單位及平臺公司訴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單位及平臺公司分別賠償58萬元及654.38+0萬元。

上海奉賢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平臺沒有責任。合同約定,平臺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中介服務促成交易,平臺不應承擔雇主責任。其次,用人單位沒有過錯。華阿姨受雇於李,報酬由李直接支付,雙方構成勞動關系。根據《民法典》第1192條的規定,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華大媽的死因是發燒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屬於自身疾病。沒有證據證明該結果是提供勞務造成的,提供勞務與死亡原因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作為雇主,李給華大媽提供了壹間帶空調的房間。就工作任務而言,華大媽從事的是護理老人的工作,並未超出合同約定的範圍。華阿姨告訴我她發燒了,李履行了合同義務及時送醫。

相關病歷。上海奉賢法院供圖

法院認為,李某的家人不是專業行醫者,李某的父母是需要照顧的腦萎縮患者。作為壹個普通雇主,不可能預見到死亡的後果。李作為壹個沒有醫學專業知識的普通人,盡到了提醒、註意、及時救助的義務。因此,李不存在過錯。此外,華大媽本人也有過錯。華大媽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進行合理判斷和處置,自行用藥和錯誤判斷造成的後果應當由自己承擔。

因此,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華大媽壹家的全部訴訟請求。雖然平臺和李都不應該承擔責任,但考慮到華大媽壹家的實際情況,在法院的調解下,平臺和李自願對華大媽壹家進行了壹定的人道主義補償。

案例②: Xi安保姆在雇主家突發疾病死亡。

法院認定雇主無過錯,決定賠償保姆家屬8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通過裁判文書網搜索發現,類似案件在陜西Xi安也有發生。

2019 1,受雇於被告人肖為保姆,住在被告人市未央區肖家中,照顧被告人肖的生活起居。當年6月6日清晨6時許,某某暈倒在被告人肖家中。當日6時57分,肖某撥打110報警。當急救人員在7點20分到達現場時,他們發現Xi已經死亡。6月7日,Xi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宮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證明Xi死亡排除刑事案件。

家屬向肖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65438+80萬元。

法院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告母親Xi某某與被告肖某達成口頭協議,Xi某某住在被告肖某家中照顧其日常生活,被告肖某向Xi某某支付報酬,雙方形成勞動關系。因某某在職期間患病死亡,原告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被告肖對某某的死亡有過錯。故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654.38+0.8萬元,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但是壹方在為對方利益或者同方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被告肖作為勞務的受益人,根據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給予原告適當補償。考慮到被告肖年齡較大,經濟承受能力較弱,法院判決被告肖賠償原告8000元。

律師說法:保姆在雇主家發生意外如何確定責任?

職責劃分需要考慮四個因素。

北京信諾律師事務所律師董世攀認為,保姆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互聯網照護平臺與用人單位構成中介服務合同關系。如果保姆是家政公司的保姆,簽訂勞動合同構成勞動關系;簽訂勞務合同的,構成勞動關系;如果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僅由家政公司提供中介信息收取中介費,則保姆與家政公司構成中介服務合同關系。住家保姆在雇主家突發疾病或者死亡的,根據《民法典》第1192條的規定,提供勞務的壹方遭受勞務損失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雇主沒有過錯,他就沒有責任。雇主需要履行以下義務:第壹,提供合理的工作條件,除非另有約定,不得在寒冷和高溫環境下工作;第二,盡到合理的提醒和註意義務。如果看到保姆可能生病了,要提醒她及時就醫;第三,按照勞務合同的約定範圍,讓勞務提供者幹活。中介機構也應盡到合理的提醒和註意義務。

如果住家保姆在雇主家意外受傷,法院會如何認定?

紅星新聞記者還通過裁判文書網檢索到壹個案例。2019 12,上班第壹天,北京大興區壹名住家保姆在將壹名老人從床上抱到凳子上時不慎受傷,導致其腰椎骨折。她向中介公司和雇主提出索賠,要求賠償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失費共計8.6萬元。法院表示,本案中,個人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自己的服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王某2通過某公司中介雇傭王某1提供家政服務照顧其95歲的母親,其母親股骨頭骨折,不能下地行走,需要保姆將老人從床上抱到凳子上,且王某1也承認將老人從床上抱到凳子上是其工作範圍,且是因其在抱老人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結合王某1的損害過程,法院認為,王某1作為成年人,應當具有壹定的自我保護意識,對其提供家政服務的活動能力和被照顧對象的情況應當有足夠的認識,對其因未盡到安全註意義務而受到意外傷害明顯有過錯。王1未能證明王2及其母親在傷害過程中存在過錯,故要求王2對傷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故法院不予支持王1要求中介公司及王2賠償的訴訟請求。

至於上述案例中的情況,保姆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到了身體上的傷害。保姆、雇主、中介之間的責任如何劃分?

對此,董世攀表示,責任的劃分需要考慮四個因素。壹是保姆提供的服務是否在約定範圍內,比如照顧老人,但保姆按照雇主要求擦窗戶不慎受傷,雇主需要承擔責任;二是是否存在合理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比如天氣熱卻不開空調,導致保姆中暑,此時雇主需要承擔責任;第三,保姆是否盡到謹慎註意的義務;第四,用人單位是否盡到提醒義務,比如在出現發熱死亡的情況下,提醒保姆及時就醫。

這類案例在聘請保姆的過程中時有發生。董世攀表示,應提醒保姆和家政服務從業人員購買自己的意外險和醫療險,註意自身健康安全,學習相關法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也要提供合理的工作條件,提醒保姆註意安全,發現問題及時送醫,要求保姆嚴格按照合同提供服務。中介與保姆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介通過為保姆購買人身意外和雇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提高保姆保障水平。

紅星新聞記者吳洋

編輯鄧曙光編輯郭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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