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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住宅不可侵犯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居住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民法典》關於居住權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享有按照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

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留權期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壹條用遺囑設立居留權的,準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二,居住權能否保證終身居住?

當然可以。居住權的期限可以由雙方自由設定,可以設定為固定期限,也可以設定為終身。不過,應該註意的是,居留權會在居留權期滿或權利持有人死亡時終止。此外,有居住權的房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則上不得出租。另外,《民法典》用益物權壹章規定了居住權,也就是說,居住權權利人對標的房屋享有物權效力,租賃是債權關系,物權優先於債權。因此,承租人無權幹涉居住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居住權的法律特征

第壹,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僅限於房屋。比如出租人的房子。

第三,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權利人對房屋的使用應當限於居住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律依據或相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要經過登記手續,受國家法律保護。居住權作為壹種用益物權,保障了公民隨時在壹個地方居住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侵犯著作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存放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具體是指: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銷售假冒簽名作品。註:1。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指大量侵權復制品存放或隱藏用於經營的場所;2.查封場所:指海關、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封侵權復制品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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