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效力水平:
憲法的壹章
2.安全生產除外: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路交通+特殊核消
3.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危險金礦+100人
4.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建造金礦的危險運輸
5.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通報。
危險金礦床
6 .危險品生產、儲存、裝卸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危險金礦床
7.采礦、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價。
危險金礦床
8.應投保安全責任保險的高危行業主要包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八大類行業。
吸煙者建造危險的礦井,運輸黃金和魚
9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程健危險金礦
10.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鑒定後,方可用於制造。
大鍋攜帶氧氣
11.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向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大可店
12.定罪標準
(1)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1人死亡,3人受傷,1萬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2)情節特別惡劣(3人死亡,10人受傷,500萬)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並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13.隱瞞不報或者謊報安全事故罪
嚴重情況: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死亡人數超過1人;重傷3人以上;增加直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
(2)實施下列行為之壹,導致事故救援不能及時有效進行的:
1.決定不報、緩報、謊報事故,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緩報、謊報事故的;
2.事故救援過程中擅離職守或逃跑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銷毀遇難者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銷毀、偽造或者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和其他證據。
增加1死3傷1萬。
情節特別嚴重的: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使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手段阻止他人報告事故,致使事故後果擴大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增加3死10傷500萬傷。
14.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適用: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吸煙者建造危險的礦井
15.應急預案備案: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施工單位,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程健危險金礦+仁米
每半年組織壹次演練:在城市建壹座危險的金礦+關閉民眾。
16.建立緊急救援隊;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單位,經營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建築施工的單位,以及在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的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等小型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並可以與相鄰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程健危險金礦+仁米
17.事故等級的確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死亡人數:313;重傷者151;直接損失151
18.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報告事故情況,每級報告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人民報紙幹事壹小時,官方報紙幹事兩小時。
19.培訓時間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初級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
20.應急計劃審查
礦山、金屬冶煉企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含儲存設施,下同)、儲運企業,以及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和批發企業等中等規模以上危險化學品使用量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