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款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也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不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中的過錯僅指故意,不包括過失。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侵權民事責任應具備四個要件: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
2.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壹原則的實施,主要不是基於責任人的過錯,而是基於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特別加重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正式認可,而且這裏有壹個條件,就是法律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第127條、第133條的規定就是這壹原則的具體體現。無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因為我國法律沒有註冊會計師無過錯責任的規定。
3.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害將不會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得到賠償,根據法律規定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如果壹方遭受的損害是由另壹方的行為或為了另壹方的利益而造成的,且明顯顯失公平,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進行判決,雙方共同分擔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這壹規定明確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
註冊會計師過錯責任的承擔
註冊會計師過錯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因自身過錯作出虛假報告,給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應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民事法律制度原則,註冊會計師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違法行為。是指註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行業規則,出具虛假報告。包括故意出具虛假報告和過失出具虛假報告。
***2***損害結果。是指註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對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利造成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其中包括名譽損害等非財產損害。
***3***因果關系。是指註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與委托人、利害關系人所受損害之間的必然聯系。
***4***主觀過錯。指註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執業規則,出具虛假報告時,對其行為後果的主觀態度,包括故意和過失。
認定註冊會計師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是適用過錯原則的關鍵。由於審計工作的專業性,別人無法證明註冊會計師是否嚴格遵守了執業規則,所以在這個範圍內舉證責任倒置——註冊會計師自己證明自己嚴格遵守了執業規則,否則認定為有過錯。根據司法實踐,審計過程中涉及的職業判斷應當按照註冊會計師行業中的中等預見水平確定。如果業內有中等預見能力的人也可能做出同樣的判斷,那麽他們沒有過錯,否則應該認為他們有過錯。發生民事賠償訴訟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過錯責任四要件進行衡量和判斷。四個要件同時滿足,才能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缺壹不可。
註冊會計師的法律成因
* * * A * *社會因素
公眾對註冊會計師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是導致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社會因素。近年來,公眾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越來越關註,公眾對註冊會計師的信任和期望也越來越高。但與此同時,由於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缺乏足夠的了解,社會公眾對註冊會計師提出了許多不合理的要求。報告使用者和各方利益集團都希望註冊會計師能夠查出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所有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實際上,這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壹旦審計報告的結論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不符,無論是誰的錯,投資者或債權人總是希望從其他方面得到補償。另壹方面,由於審計時間、審計方法和成本的限制,註冊會計師不可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所有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
* * *第二,* * *經濟因素
近年來,隨著註冊會計師行業競爭的加劇,壹些事務所為了增加業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失去了應有的謹慎,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評價其品格,查明委托的真實目的。少數註冊會計師受自身利益的驅使,無視職業道德,迎合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誤視而不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壹氣。同時,由於我國的審計成本低於國際同行,壹些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規定了最低收費標準。為了生存和發展,註冊會計師不得不降低審計成本。不可能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審計壹個項目,審計質量可想而知。
* * *三* *環境因素
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的不規範實施是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環境因素。從公司內部環境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名存實亡,國有法人股缺位,股權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被大股東或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十分嚴重,從而為公司管理層被視為利潤管理、粉飾報表、操縱利潤提供了可乘之機。公司內部控制的缺失導致了公司內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級管理層隨意選擇和改變財務報告,尤其是會計政策。公司由壹個或少數人主導或壟斷,內部審計人員缺乏獨立性和專業培訓。內部審計部門的建立只是象征性的。經營者從被審計單位轉變為審計委托人,註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默許上市公司,幾乎成為壹種“理性選擇”。註冊會計師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其行為必然會受到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影響。沒有良好的執業環境,註冊會計師很難獨立。
* * *四個* * *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滯後於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是造成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會計環境的不斷變化,在因對會計信息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民事糾紛最為常見。而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是最不完善、最缺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