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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的法律知識?

租房的法律知識

俗話說,找個好住處比找工作還難。如果遇到黑中介或者黑房東就更慘了。下面我們來看看壹些關於租房的法律常識。

1.租房合同應該寫明什麽?

簽約是租房過程中最重要的事情。合同中規定了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權利義務,要遵循的準則,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找到。

《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13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維修。

第二,租房子壹定要簽書面合同嗎?

有時候很多人貪圖省事,只和出租人口頭約定交房,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無限期租賃合同,賦予雙方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認定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第三,租賃物損壞時,承租人是否必須承擔責任?

對於租賃的房屋,出租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此時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有在承租人違約使用租賃物或者不按照正常用途使用租賃物的情況下,承租人才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4.房屋轉租的效力如何?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壹定責任。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

租賃期間租賃物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賣租賃物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權在同等條件下有限購買。

六、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由於承租人以外的原因,房屋損壞到不能繼續出租,或者房屋已經威脅到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即使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壹致使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的。

七、出租人壹房壹租如何處理?

同壹個房子,幾份租賃合同,多個租客,不用擔心,肯定有先到先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出租人就同壹房屋訂立多個租賃合同,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定承租人按照下列順序履行合同:

(壹)已合法占有出租房屋;

(二)已辦理註冊手續;

(3)合同成立較早。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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