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的出資方式,1993《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此時,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是“受法律限制的”,即非貨幣出資的範圍由法律規定,只能以法律規定的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1999和2004年的《公司法》遵循了這壹規定。根據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修改後的公司法允許股東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方式進行非貨幣財產出資,即采取公開的方式。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且可以轉讓的財產,都可以作為非貨幣出資。2013《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規定。
(壹)以貨幣投資的形式。
以貨幣資金出資,不進行任何評估和定價,公司可以用貨幣資金購買所需的財產、材料和專利技術進行投資、支付各種費用和償還債務,具有很大的財務靈活性。同時,貨幣出資壹般不存在出資溢價的問題,可以簡化財務處理程序。因此,貨幣基金是投資者采用的最常見、最直接的投資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各出資人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出資的,應當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原始進賬單。各出資人應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時間足額繳納出資。此外,出資人應為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人。因此,當股東將資本投入臨時銀行賬戶時,最好從自己的賬戶中提取或以現金交付;如他人代為繳納出資,請在銀行文件“用途/資金來源/摘要/備註”欄註明“某股東出資”或要求公司出具相關收據。以非記賬本位幣(即人民幣)出資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匯率和手續費的折算,避免出資損失和糾紛,降低出資不足的風險。如果涉及到別人的出資,就要再簽壹份協議說明出資情況,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繳納出資後,應當要求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
(二)以非貨幣形式投資。
1.債權出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債權出資在以下兩種情況下認定有效:
(1)壹般情況下,發起人不得單獨以其債權向第三人出資,即不得以擬設立公司以外的債權出資。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轉股協議,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確認債轉股協議有效。
(二)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根據《企業公司制改革中國有資本管理和財務處理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國有企業實施公司制改革時,經批準或與債權人協商,可以實施債權轉股權,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經國家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壹項債權可轉為股權,原企業相應債務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經銀行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同意,其債權可以按照有關協議、章程的規定轉為股權,企業可以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B.經充分協商,債權人同意全部或部分免除的債務應當轉為資本公積。
關於債權能否作為公司出資的問題,根據2011《公司債轉股登記管理辦法(已失效)》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債轉股是指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註冊資本。以及《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2014)第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壹:(1)債權人已經履行了與該債權相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定確認的;(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應當納入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債權轉公司股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應當對債權進行分割。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觀點仍然認為,這裏的“可以作為公司出資”僅限於目標公司的債權。股東以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的,仍將被認定為無效。但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該債權屬於依法可以評估轉讓的資產,無論是目標公司的債權還是第三人的債權,債權人均可以轉讓該債權,債權人以該債權轉讓所得出資視為貨幣出資。
2.股權出資。
股權出資是指股東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以固定的價格設立新公司的行為。新公司成立後,股東將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東權益轉讓給新公司,使其成為新公司財產的壹部分。近年來,股權出資已成為壹種越來越普遍的出資形式,股權置換是許多投資者首選的出資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組建期間。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投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投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1)所出資的股權由投資人合法持有,可以依法轉讓;(二)所出資的股權不存在權利瑕疵或負擔;(三)投資方已履行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四)已依法對出資的股權進行評估。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請求投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投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采取改正措施,達到上述條件;逾期不改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請求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和《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股份出資。以股權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並可以依法轉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股權不得作為出資:(1)已質押;(2)股權所在公司章程規定不得轉讓;(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應當報經批準和不予批準的;(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3.由房地產資助
在以不動產作為出資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可以轉讓的是不動產。比如以劃撥土地出資,會受到劃撥土地使用和轉讓的限制,其可行性需要在投資前確定。同時,在確定出資額時,要以評估為依據,不能有意高估或低估房地產價值。而是要在評估的基礎上協商評估價格,價格可以小於等於評估金額。為了維持資本充實的基本原則,不能大於評估金額。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以房地產作為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為出資的,出資股東應當及時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變更到設立公司名下。在以機器出資的情況下,也需要將機器及時交付給設立的公司。因此,凡有產權登記證的,應將出資資產的證明過戶到已設立公司名下。
根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以房地產作為固定價格的股份,與他人設立企業法人的,房地產權屬變更屬於房地產轉讓,房地產轉讓壹般按照以下程序辦理:(1)作價入股協議;(2)在均價協議簽訂後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相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成交價格;(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申報的成交價格進行核實,並按要求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實地查勘和評估;(四)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各種稅費;(6)房地產管理部門簽發轉讓令。
4.無形資產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註冊資本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應註意以下問題:
(1)有壹定的限制。即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作價出資的要求。
(2)涉及非專利技術的,應以合法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公司使用該技術是否存在障礙。
(3)以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出資的,應關註剩余保護期、是否允許第三方使用、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四)以專利、商標、外觀設計、技術成果等出資的。,必須明確其歸屬,尤其是是否屬於職務成果。
(5)價格要評估。
5.以實物資產出資的發起人在以實物資產出資時,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以實物折價購買股份的,出資應當是可用於公司生產經營的物品,包括車輛、辦公樓、辦公用品、生產經營設備、原材料和產品等。同時,不得對用於出資的實物資產進行擔保。
(2)實物資產必須進行評估並按固定價格折股。
(3)實物資產必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4)以經營性資產投入,與業務密切相關的商標和特許經營權同時投入公司。
(五)以海關監管貨物作為出資的,必須補稅或者在監管期滿後補稅。
6.它由保險基金資助。
保險公司運用保險資金投資的,根據中國保監會2010發布的《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明確了保險資金參與股權投資的兩種投資形式——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投是指保險公司直接投資於投資對象,以投資人的名義直接持有投資對象的股權,類似於券商直投業務的概念;保險公司以間接投資的形式,通過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他相關金融產品,實現投資目的。保險公司不直接投資於投資對象,而是與具有豐富投資經驗的管理機構合作,以股權投資基金財務投資人的身份獲取投資回報。
《暫行辦法》在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不同投資形式下,對保險公司設定了不同的門檻準入要求。根據《暫行辦法》第九條和2012號中國保監會發布的《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2012號通知》),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和決策流程。(2)有明確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進行重大股權投資的,應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行業管理能力;(三)建立資產托管機制,資產運作規範透明;(四)資產管理部至少應當有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進行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有熟悉企業管理的專業人員;(五)上壹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65,438+0.20%,投資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65,438+0.20%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六)最近壹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以間接投資的形式,不再強制要求滿足上述第(1)條和第(6)條,第(4)條對投資專業人員的要求也放寬至具有2名3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根據《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的,股權所指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三)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商業信譽;(4)行業處於成長期和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性新興行業,或者上市意向明確,M&A價值高;(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計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具有壹定的分紅制度;(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職責相適應;(七)無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所有權無法律瑕疵;(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但監管規定允許並提前報告和披露的除外;(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以直接投資的形式,投資範圍僅限於保險企業、非保險金融企業以及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的股權,而2012號通知則將這壹範圍擴展至與保險業務相關的能源企業、資源企業、現代農業企業和新型商業流通企業的股權,且該股權指向的目標企業應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目前,從《暫行辦法》的立法精神來看,直接投資形式下的可投資範圍呈現出相對保守的趨勢,僅限於投資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業務,主要是考慮到直接投資下的投資風險相對較高,通過業務聯動達到風險控制和保險資金反哺相關行業發展的目的。
以間接投資方式,保險資金投資投資基金的,要求投資項目符合以下條件:(1)有明確的投資目標、投資計劃、投資策略、投資標準、投資流程、後續管理、收益分配和資金清算安排;(二)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實完整;(三)投資基金托管機制已經落實,募集或認購資金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具有預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在監管部門規定的市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