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本溪市殯葬管理條例(2015修訂)

本溪市殯葬管理條例(2015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深化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殯葬活動的管理。第三條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自治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殯葬管理機構負責日常殯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國土資源、建設、交通、衛生、環保、勞動和社會保障、綜合執法、林業、物價、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殯葬管理工作。第四條在本行政區域內死亡的,應當實行火葬,禁止土葬。但由於交通和季節的影響,殯葬車輛不能通行,暫時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地區和按照國家規定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除外。

公民自願捐獻遺體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殯葬活動及其管理應當遵循節儉、文明、環保、節約用地的原則。第六條市、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殯葬服務中心(站)、殯儀館、骨灰堂建設項目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教育和引導公民遵守本條例,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喪事。第二章殯葬設施管理第八條殯葬服務中心(站)、殯儀館、公墓、骨灰堂等殯葬設施的布局和設置。由市、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制定規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第九條殯葬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建設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殯葬服務中心(站)、殯儀館、骨灰堂的建設,由市、自治縣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興建公墓(包括骨灰塔、骨灰林),經市、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民政廳審批。

(三)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經鄉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縣民政部門批準,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壹)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

(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公墓外,應當予以保存,並由民政部門公告限期搬遷或者安葬,不得留墳立碑。違反公告規定,逾期按無主墓處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采用不占地的樹葬、海葬等方式處理骨灰。第十壹條公墓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

經營單位應當保護和維護公墓,保持其完好。第十二條骨灰安葬在公墓的,墓穴安葬管理費按年計算,壹次性收取最長不超過20年。墓穴購買者應與經營管理單位簽訂協議,並壹次性繳納相關費用。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後3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無主墓處理。第十三條安葬骨灰的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墓穴占地面積各不超過1平方米,國家規定可以安葬的少數民族墓穴占地面積各不超過4平方米。第十四條禁止轉讓墳墓。

禁止在公墓內建立家族、宗族墓地。第十五條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墓穴用地,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設立經營性公墓。第三章殯葬管理第十六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死亡的人員,應當就地火化。特殊情況下需要運送到外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批準。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邊遠地區死亡的,可以就近到殯儀館火化。第十七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按照國家規定允許安葬的少數民族遺體,應當安葬在政府批準的公墓或者農村公益性墓地,禁止亂埋亂葬。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第十八條設有市中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殯葬服務中心,遺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中心(殯儀館)。在家中、醫院或者其他場所死亡的,承辦人應當及時通知殯葬服務中心(殯儀館)領取遺體。第十九條運送遺體應當使用殯葬車輛,殯葬服務單位應當承運。除特殊情況外,遺體不得由非殯葬車輛運送。未經授權的外地車輛不得在本市接運遺體。

遺體接運時,應當進行衛生防疫處理,實行密閉運輸,防止汙染環境。

  • 上一篇:中小學職業道德守則是什麽?
  • 下一篇:企業考察報告【三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