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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集體管理活動的內容是什麽?

壹、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個方面。它們可以分為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

內部關系

所謂內部關系,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關系。委托人是將其部分甚至全部著作權財產權授予他人的人,包括著作權人和作者等鄰接權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為委托人的利益進行活動的人,即集體管理組織。這種法律關系的形成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2)對外關系

所謂外部關系,是指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委托人授權的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就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使用事宜開展活動。委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或者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活動,必須以維護權利人的利益為目的。

二、集體自理法律關系的性質

在法學理論中,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的性質,尤其是集體管理組織與委托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存在較大爭議。理論上主要有“代理理論”和“信任理論”。兩種不同的理論。

”代理人說主張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委托人(作者和其他權利人)的代理人,因此其活動的基礎是委托代理關系,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委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代理關系。

信任理論。主張作者及其他委托人將其權利委托給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根據作者的要求,在委托合同的範圍內為作者的利益進行活動,其活動基於信任。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委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壹種委托關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直接說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依據。本網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作者及其他委托人之間的關系是代理法律關系。即集體管理組織根據作者和其他委托人的委托,作為委托人的代理人,為委托人的利益與第三人進行活動。雖然名義上是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其行為仍然是代理。因為代理行為包括不披露委托人的代理行為。英美法對公開委托代理和不公開委托代理進行了分類。但委托人的代理是不公開的,類似於大陸法中的間接代理。我國《合同法》借鑒國外理論確認隱名委托人代理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視為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委托人可以因合同起訴和被起訴,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

三、集體管理組織與委托人的協議

如前所述,委托合同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的基礎。本合同的訂立和形式應遵循民法關於合同的規則和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在合同中,應考慮:作品的集體管理方式;授權方式;支付報酬的方式;權利的性質是排他性的或非排他性的。

在委托合同中,需要考慮以下問題:

(壹)著作權財產權的授權方式

版權中的財產權授權通常有兩種方式:轉讓和許可。

中國的立法賦予當事人選擇如何授權的權利。權利人可以授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2)工作的範圍

在授權作品的範圍上,也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授權現有作品,或者現有作品和未來壹定時期內的作品;二是分別授權現有作品和未來作品。

在第壹種情況下,如果作者在會面或同意授權前已將權利賦予第三人,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排除,因為先已存在的約定不應被後的約定所阻擋。

此外,當事人可以通過總協議和分協議並存的方式訂立合同。換句話說,在壹個總協議的框架下,雙方可能有幾個分協議。

值得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國家都允許未來作品的轉讓,比如法國就禁止未來作品的版權轉讓。

此外,作者和其他權利人在向集體管理組織授權自己的權利時,還應明確以下內容:

(1)授予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應為法律保護期內的財產權;

(2)明確集體組織管理的範圍,如出版權、改編權、廣播權、表演權、網絡傳播權等。

(3)允許或禁止他人通過語言、圖像、聲音、網絡等壹切手段對其作品進行廣告宣傳和商業使用;

(4)適用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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