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完善法律體系
1.從會計的法制建設來看,當前需要解決懲治舞弊的“精確指導”問題。所謂會計法治的“精準指導”是指:明確誰啟動針對會計造假的訴訟程序,改變“民不舉,官不糾”的局面,讓違法企業浮出水面;明確規定會計真實性的具體法律標準,降低名義要求,鎖定少數違法企業和最惡劣行為;明確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瓦解他們的欺騙性聯盟。此外,為了完善會計法制建設,有必要對司法會計進行研究,提高立法和執法的科學性。2、加大對會計失信的懲罰力度。借鑒國外成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造假者的懲罰力度,讓造假的預期成本遠大於造假的收益。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因對外提供虛假會計信息而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受到嚴懲。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讓造假者無利可圖。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遏制它們。整頓會計行業,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在懲治會計人員、有關企業領導和會計主體的同時,要進壹步加強對審計和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整頓和規範。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進行審計並出具不負責任的審計報告,應受到嚴厲處罰並對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賠償。這樣,審計人員在審計業務時就會更加謹慎負責,真正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會計信息所反映的企業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加強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督
1,加強社會監督。加強社會監督和評價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力量是否遵守了道德標準,要靠輿論和公眾評價,而不僅僅是法院和政府。沒有輿論支持的道德標準只是紙上談兵的道德標準。目前,公眾對假賬的譴責對企業、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造成了壹定的壓力,但這種譴責大多是針對整體而非具體企業的,而且大多是學術性的、政策性的而非實踐性的。我們還缺乏評價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環境、社會力量和動力機制。因此,在法律上應該明確,基於公開財務報表對上市公司的分析屬於言論自由,不構成名譽侵權。我們應該建立和培育揭露虛假會計信息的市場力量,以改變目前造假力大於壓制力的不平衡狀態。從會計誠信的現狀來看,加快建立社會信用監管體系是我國的壹項緊迫任務。先進的信息數據庫將記錄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大量資金往來和商品交易信息,可以為客戶提供查詢。壹旦有不良信用記錄,將在工商登記、銀行貸款、消費貸款、個人信用卡服務、人才招聘等方面受到限制。相反,為了鼓勵信用等級高的企業,會優先考慮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或者為其提供高額貸款。也有專家建議,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征信法。雖然需要時間,但勢在必行。現階段要狠抓行業監管,查處虛假行為,提高失信人成本。2.強化社會教育機制,激發行為人的良知。誠信被人們接受的程度和範圍取決於誠信的宣傳和教育。讓人們認識到,誠信是重要的,是有益的,誠信是必然趨勢,不誠信的人最終會倒黴。“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義之財害人”。不誠信行為就是占小便宜吃大虧,飲鴆止渴,為了眼前利益犧牲長遠利益。會計誠信教育的主要對象應該是控制會計誠信水平的權勢集團,包括企業負責人、能夠控制企業負責人的政府官員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而不僅僅是壹般的會計人員。我們長期以來壹直試圖通過提高會計人員的地位和專業水平來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但實際上收效甚微。通過提高會計人員的道德水準來減少會計舞弊是壹種擦傷,其作用將非常有限。教育要求是基於事實的。糾正人們的行為將取決於建立和實施有效的獎懲措施。即通過實施獎懲措施,不誠信者付出巨大成本,誠信者獲得回報,從而使選擇誠信成為壹種理性行為。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當理性人衡量誠實行為帶來的好處——光明的職業前景、和諧的同事關系、良好的社會聲譽;以及不誠實的代價——無望的晉升、不斷的失業威脅、同事的輕視和冷漠;那麽,理性的人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因此,誠信教育將不再是簡單的說教,而將成為壹種自覺理性的選擇。
3.加強政府監管。從政府對會計監管的角度來看,需要解決監管的責任問題。政府監管部門的職責是解決防欺詐、懲欺詐和嚴格執法的問題。企業監管的職責轉移到綜合部。綜合部門的管理範圍只重“滅火”不管“防火”。只有當假冒偽劣商品被生產出來,被上市,甚至被死人或媒體曝光,或者領導有批示,這些部門才會開始行動。誰應該負責預防性監督?監管部門不作為應該承擔什麽責任?如果不明確,就無法改變目前無人負責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該建立強有力的監管隊伍,加強對企業不誠信行為的監督管理,促進其進壹步規範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