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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法的主要內容和歷史地位是什麽?

隋代的法律以《皇法》為代表,隋代封建立法的主要成果都體現在《皇法》中。(黃愷法)是魏晉南北朝以來封建刑法的直接繼承者,在內容上有許多創新,是北齊法與唐律的重要過渡。其主要內容和特點如下:

(1)代碼結構的確定

《黃愷律》繼承了北齊“法條簡明”的傳統,吸收了魏晉以來編纂法典積累的經驗。從文本風格上分為十二章。這種體例結構是唐律直接繼承的。

《開皇法》十二條分別是:名案、禁衛、職制、戶婚、穩儲、吉祥、盜賊、官司、詐信、雜法、捕死、越獄。除去81個死罪、154個流刑罪、千余個行為人和工作人員罪,只剩下500個罪名。魏徵等人在《帝法》中說“刑網簡疏而不失”,這個評價更為準確恰當。唐代以後的歷代封建刑法,在文本體例上多沿襲《北齊法》、《黃愷法》,充分說明《黃愷法》影響深遠。

(二)封建五刑制度的建立

《黃愷律》刪除了魏晉遺民時期的壹些殘酷的刑罰,並確立了封建時代更為進步的五種刑罰名稱:答、杖、徒、流、死。

為了緩和階級矛盾,穩定隋政權,《黃愷律》在刑罰制度上進行了極其重要的改革,刪除了壹些嚴厲的刑罰,其主要內容是廢除了歷朝歷代砍頭、砸車的酷刑,代之以絞殺。據史料記載,這個原因是因為絞殺達到了鎮壓的目的,不需要砍頭裂車。同時也會讓統治者背負濫用酷刑的惡名,從而激起被壓迫者的強烈反抗。此外,《墾荒法》還減少了流放和監禁的年限。隋朝刑罰制度的這些改革,充分滿足了封建統治階級的需要,並為後世所采納。

所謂答、杖、行、流、死,稱為封建五刑制,確立於《帝律》。具體規定如下:

鞭笞有五種,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刑有五種,六十、七十、八十、十、壹百;

監禁有五種,包括壹年、壹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

流放有三種,壹千裏、壹千五百裏、二千裏;

死刑:兩種,絞殺和斬首。

從唐代到明清,答、打、徒、逃、死五刑壹直是封建法典規定的基本刑罰制度。

(三)“十惡”制度正式出現。

《黃愷法》吸收了北齊法中“十大罪狀”的經驗,正式形成了“十惡”制度。

皇帝解放法著眼於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的反抗鬥爭,具體表現為吸收北齊法“十大罪狀”的鎮壓經驗,正式形成“十惡”制度,置於法之首。“十惡規采於齊制之後,頗有盈虧。”“十惡”制度具體是:謀反、造反、造反、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凡犯十惡不赦之罪者,必受嚴懲。“雖然他會被釋放,但還是會從名單上除名。”《唐律》直接繼承了“十惡”制度,並作為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存在了壹千多年。

(D)保護貴族官僚特權的立法

《開皇法》明確規定了八議制度和“當官”等優惠特權。

為了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的特權,調整統治階級的內部關系。《德皇法》明確規定了八議制度,使封建統治階級在法律上享有“以身作則減”、“聽證贖”、“官職”的優待。所謂“減案”,是指屬於八員議,七官以上的罪行壹律減壹級。所謂“聽贖”,就是九品以上官員所犯罪行都可以贖,而且每種刑罰還規定了贖金的數額。所謂“官方”,就是用官方產品來抵消牢獄之災。“犯私罪者,視為官徒,五項以上,壹官視為徒兩年;九級以上,壹官當壹年學徒;三等流放刑期按三年有期徒刑計算。犯了公罪的,徒弟各給壹年,流氓各給壹級。”上述規定被《唐律》所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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