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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屬於什麽法律?

什麽是收養法?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特別法和壹般法等。法律的分類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法律的起源和部門,包括法律的歷史類型,都可以作為法律的分類依據。下面介紹收養法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壹、什麽是收養法?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以下部門: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和軍事法。

民法。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我國民法部門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則和單行民法組成。民法通則是民法部門的基本法律。單獨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此外,還包括壹些單獨的民事法規,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等。

所以收養法屬於民法部門。

二、收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壹)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

建立收養制度的目的之壹是為了有效地貫徹和落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實施收養制度的首要目的。

(二)保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保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是1998修訂的收養法中新增加的原則。這壹原則的要點是,收養關系確立後,應註意有效保護收養關系各方的權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必須受到保護,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平等實現。

(三)禁止以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的原則。

《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規定,禁止以收養的名義買賣未成年人,也就是說收養關系壹旦成立,就受法律保護,不能以收養的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三,收養關系的法律效力

(壹)收養的虛構效果

虛構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創設新的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效力,又稱收養的積極效力,表現為對被收養子女、養父母的法律效力和對被收養子女、養父母的近親屬的法律效力。

(2)收養的淘汰效應

消滅效力是指收養依法終止原有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效力,也稱收養的消極效力,表現為對被收養子女和生父母以及除被收養子女和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親屬的法律效力。

(3)采用子女姓名的權利

子女改姓是收養法律效力的表現形式之壹。被收養的子女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雙方協商可以保留原姓。

(4)收養無效。

無效收養行為是缺乏收養法律要件,不能產生收養法律後果的收養行為。前述法定要求包括實質要求和形式要求。在我國收養制度中,無效收養的原因與收養成立的要件是對應的。這裏所說的要件,既包括所有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的壹般要件,也包括收養法律行為必須具備的具體要件。

(五)解除收養關系引起的法律後果。

收養關系解除的效力是指收養關系解除後對收養關系當事人產生的法律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後,根據此時被收養人的年齡和狀態,有不同的法律後果。

1.對未成年養子女、養父母及其近親屬的後果。收養關系解除後,首先要解決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撫養、教育和利益保護問題。法律應始終考慮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堅持未成年人利益優先的原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系解除後,收養人沒有義務繼續為未成年被收養人提供撫養、教育和保護,也不會繼續承擔相關的經濟費用。

2、對成年被收養子女、養父母及其近親屬的後果。法律賦予被收養人和生父母選擇收養關系解除後,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是否恢復血緣關系的權利,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3.解除收養關系後支付生活費和贍養費的義務。《民法典》第1118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應當向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賠償收養期間支付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或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以上是收養法屬於什麽法律的相關內容。新頒布的民法典取代了收養法,收養法於2021,1並入我國民法典,歸民法部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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